司法警察院校犯罪学教学改革的探讨
2011-08-15崔会如
大家 2011年20期
崔会如
(崔会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当前,在我国的政法院校,以及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中,较为普遍地开设了《犯罪学》课程,但由于培养目标的不同,犯罪学在不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具体教学的规划和设计。本文将结合司法警察院校的特点,就犯罪学教学内容的设定、教学方法的选择进行探讨,以期对特定人才的培养有所裨益。
一、犯罪学教学内容的设定
(一)注重犯罪学基本理论的解释
犯罪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其学科基础相当的深厚,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关系密切。从教学内容来看,虽总体上围绕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展开,但在具体讲课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当的复杂,以至于学生对这门课程容易产生一种飘忽的印象,不知如何进行把握。这就需要在教学中,以犯罪学三大研究对象为主线,以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为重点,加深学生对犯罪学知识体系的认识。在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介绍中,要善于在多学科的视野之下,在比较当中分离出具有犯罪学意义的教学内容。“犯罪”作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学等学科的共同研究对象,基于学科目的和任务的不同,其研究的视角、内容和方法均有所不同。比如,无论在犯罪学中,还是在刑法学中,犯罪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理论。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其教学的要点在于通过对于行为特征的描述,作为、不作为等表现形式的介绍,促使学生在诸多“裸”的事实当中,甄别出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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