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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劳动者义务综述

2011-08-15李蕾

大家 2011年20期

李蕾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这部法律用以规范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宗旨。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在整个劳务关系中是弱者,因此利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为了帮助弱者维护权利,专家、学者们写下许多文章来说明《劳动合同法》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在这种背景下,劳动者的义务往往被忽略。 本文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义务一一进行梳理,希望劳动者在充分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能严格履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英国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以当事双方明确订立的条款为依据外,法院还可以根据逻辑与传统推定一些默示条款。例如:服从合法的命令,照顾雇主的财产、适当地运用技能和合理的谨慎等等。

在德国,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亦会考虑劳动者是否履行义务。德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三方面:①劳动义务。即劳动者按承诺提供劳动服务。②忠诚义务,劳动合同既含有债的要素,又含有身份的要素。由于债的要素,雇员有劳动的义务。由于身份的要素,雇员有忠诚的义务。③竞业禁止义务。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诚信义务的规定及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此条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提出了诚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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