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马克斯·韦伯责任伦理的实践维度

2011-08-15傅济锋

大家 2011年20期

傅济锋

(傅济锋:苏州市职业大学基础部,苏州市职业大学副教授。)

傅济锋

本文系:江苏省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08SJD720018)阶段性成果。

一、韦伯责任伦理的提出

1919年初,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的演讲中,韦伯首次提出了“责任伦理”范畴,用以与“信念伦理”(或译为“心志伦理”、“良知伦理”)相区分。韦伯指出:“一切具有伦理意义的行为,都可以归属到两种准则中某一个之下;而这两种准则,……这两种为人类行动提供伦理意义的准则,分别是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

针对政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信念伦理,韦伯创造性地提出责任伦理,并指出,责任伦理强调人类的政治行为必须从政治义务和行动后果的自觉出发,而不是像信念伦理那样从纯粹的善良意愿、良好的动机出发,从纯粹的善良意愿、良好动机出发的信念伦理只是消极地强调目的的善,而忽略手段和结果可能出现的恶,因而有意地回避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他指出,“一个人是按照信念伦理的准则行动(在宗教上的说法,就是‘基督徒的行为是正当的,后果则委诸上帝’),或者是按照责任伦理的准则行动(当事人对自己行动的后果负有责任),其间有着深邃的对立。”

那么,作为与信念伦理相对的责任伦理其理论内涵什么呢?陈思坤将其概括为两点。第一,责任伦理倡导“尽己之责”的伦理精神。认为,责任伦理超出信念伦理的地方,在于自己的行为除了依据对义务的最高信念而行事之外,人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能自觉强调对行为后果勇敢地承担,即应“顾及后果”,而不是如信念伦理对人的责任的漠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