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15省市药品检验所可见异物检查情况及结果分析Δ
2011-08-07丁锐纪宏庞青云陈思余立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100035
中国药房 2011年29期
关键词:药品
丁锐,纪宏,庞青云,陈思,余立(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100035)
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剂(注射剂可分为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滴眼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 μm[1]。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关于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于2005年10月1日起,增加了对供注射用无菌原料药中可见异物的检测。可见异物可能是外来的污染物,如金属屑、玻璃屑等,也可能是内源性物质,如产品在放置期间析出的沉淀物等。注射剂中的可见异物如进入血管,可造成微循环障碍,引起血管炎、血栓、变态反应,血液中的纤维蛋白附着在可见异物上会形成血栓,流经心脑血管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2];滴眼剂中可见异物进入眼睛可造成眼部损伤。因此,可见异物的检查是评价注射类药品和滴眼剂安全性的重要指标。
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的领导与统筹安排下(国家药典委员会国药典化发[2008]28号),我所收集了全国有代表性的15省市药品检验所2009年对辖区内药品可见异物的检查结果,对其进行了结果汇总及分析,为查找可见异物产生的原因以及完善2005年版《中国药典》附录可见异物检查项的内容提供了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本文资料来源于全国15省市药品检验所(按拼音字母排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福建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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