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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1-07-13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孙妍君

中国商论 2011年34期
关键词:企业发展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孙妍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涉及面不断拓宽。早期的知识产权仅仅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发明创造等,但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分类已经难以囊括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这给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今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多种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科研中都有包含。经济较发达国家目前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在科技研发方面更加先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此为依据为自己贸易的发展创造更加安全,更加有保障的环境。例如美国甚至已经开始将一些商业发展新理念也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

(2)战略化。由于现在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的摩擦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必然导致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据劣势。因此许多现代企业都开始弥补这一劣势。改被动为主动,开始了种种针对知识产权的运作策略,使自己的企业或商品在成立和生产的初期就具有合法性,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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