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制度的缺失及完善建议
2011-07-13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董彪张媛媛
中国商论 2011年34期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董彪 张媛媛
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刘才喜
物流保险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分散物流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提高物流经营者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障物流业持续稳定发展。但是,伴随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物流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亟待完善。分析我国物流保险制度规范缺失的原因并寻求解决对策,有利于完善物流保险制度,促进物流业的繁荣与发展。
1 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过程中保险制度的应对
传统物流将物流业务的承担者限定在买方或者卖方的范围,由买方或者卖方实现货物在空间上的移转,也被称之为第一方物流或第二方物流。通常买方或卖方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和仓库,能够满足自身的物流需要。传统物流中的典型特征是货主与物流承担者相一致。此时“只要有货物运输保险即可满足物流保险市场的需要”。
现代物流主要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系统的物流服务。物流经营者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但是对物流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物流环节也不再局限于运输和仓储,而是由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有机组合的物流系统。物流经营者的重心在于整合物流链,提供系统、高效、有序的物流服务。物流经营者与承运人、货主发生分离。在物流过程中,直接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往往不是物流经营者而是搬运人、运输人等。物流经营者对货物风险的控制性降低,风险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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