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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与计量研究的新进展

2011-07-02赵选民张茹

中国石油企业 2011年9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交易机制

□ 文/赵选民 张茹

(本文第一作者系西安石油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低碳经济是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的发展,将会极大促进“低碳债券”、“低碳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低碳经济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低碳化,即使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小化乃至零排放;二是倡导能源经济革命,形成低碳能源和无碳能源的国民经济体系,实现清洁发展、绿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尽管目前我国在《京都议定书》框架内尚未有强制性减排目标,但可以预期2012年后我国政府和各排放单位都将面临减排义务和压力。

在低碳经济环境下,主要关注的是碳排放量的问题。这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值。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与计量研究成为低碳经济发展中被关注和重视的重要环节。

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碳交易的研究多集中在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碳交易市场的分类及碳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工具3个方面,也有学者对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战略及建立后的功能进行了研究。世界银行在 2004 年的《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趋势》中描述了碳交易市场的结构,认为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减排许可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减排许可市场是指受一定范围或有关机构限制的市场。基于项目的市场是指在一定规则约束下或自愿行为发生的买卖双方直接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碳交易的碳交易市场。部分学者在世界银行对碳交易市场分类的基础上,对碳交易市场的类型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认为,基于项目的市场又可分为京都市场以及非京都市场;按照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范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又可分为国际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州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零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有学者分析了碳排放权市场形成的两种机制,并总结了碳排放权市场具有以下特征:市场规模急剧膨胀,私人公司踊跃参与,发展中国家正成为主要的卖方市场,各种市场创新体系相继出现,减排单位交易体系的创建促进京都减排单位市场的壮大。还有学者在分析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的动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及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后提出中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三步走”战略,战略的三个阶段分别是:以配额制为基础的战略启动阶段、参与主体及相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及控制碳交易风险阶段、国际化阶段。

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与计量方法

大多数学者赞同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对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而言,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而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而且我国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将碳排放权“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可观收入给参与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但在确认为何种类型的资产也存在很大争议。

(一)确认为存货。存货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对于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碳排放权原本就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来说,碳排放权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排放权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其定价方式分为:有合同价格的定价,即碳排放权价格=(合同规定的当年的)购买单价×(当年的)碳排放权。没有合同价格规定的,只有等找到买家,确定了交易价格,并从国家帐户转回企业自身帐户之后,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二)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时,应当将该资产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因此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确认。认为由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交易,国际上有完善的排放权定价机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所以以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进行定价。

(三)确认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权证,可以作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由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得碳排放权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碳排放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同时,无形资产的出售将一次性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不涵盖一段时间范围,所以不需要对碳排放权进行每一年的摊销,但需要根据市场价格或相关合同的变化对碳排放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确认为递延收益。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具有递延性,其受益期既包括销售当期,也包括以后各期,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为碳排放权支付的成本是为了本期销售所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使用寿命确定的应当首先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其次根据其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确定适当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必摊销,但必须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现状。由于碳交易还不是十分普遍,参与碳交易的方式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其价格主要取决于国际性的交易所,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和英国排放权交易制。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供应国,没有一个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以及相应的定价机制,并且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不能直接与发达国家拥有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交易。因此,国内创造的核证减排量只能被交易中介购买,经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和开发后,成为碳交易权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以更高的价格卖给需求企业。碳交易中介机构从中获取大量套利收益,我国企业从交易中所获取的用于治理碳排放的费用就减少了,这实际上降低了碳交易治理碳排放污染的效率。

企业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报告

随着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日益显著,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越来越重视企业关于碳排放方面的报告。在国外,目前对编制碳排放的报表没有统一规定,只有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曾经作了适用于英国企业的示范性规范。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碳排放披露的形式可采用把碳排放信息直接添加到原有的会计报表中,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说明。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至少应披露以下信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基本情况、碳排放权计价采用的方法、碳排放权的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权获得时间及现行价值等信息。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下的交易,即发展中国企业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卖方,一般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发达国家企业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买方,若购买碳排放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另一部分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外的碳交易市场,在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上,有些企业为近期出售或回购碳排放权而进行碳交易,企业购买碳排放权除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外,还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进行短期销售或回购,以获取差额利润,则应确认此情况下的碳排放权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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