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处理程序
2011-06-08秦海生曹新成姚永明
时代农机 2011年12期
■ 秦海生 曹新成 姚永明

在农机事故调解处理过程中,令农机监理人员头疼的是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常常使调解“难产”,造成执法效率低,严重影响农机监理执法的权威性。一些久拖不决的事故案例,也成为农村社会一个极不安定的因素,有的甚至因此诱发恶性刑事案件。笔者结合《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及农机事故处理实践,阐释农机事故处理程序,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1 调解处理
(1)自行协商解决。《办法》第10条规定,“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根据该条规定,轻微农机事故,可以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私了)。但“私了”的条件:一是仅发生了人员轻伤,且财产等经济损失数额较小的;二是当事人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争议;三是应准确记录事故地点、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证号、人员受伤部位及程度、财产损失情况等,并共同签名;四是能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数额;五是能当场兑现损害赔偿事宜。如果“私了”不成的,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属农机交通事故还必须报告公安交警部门。
(2)发生致人伤亡事故须及时报案。对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需要现场勘验、检查的,事故处理机构应按规范进行勘验、检查。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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