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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可以请律师吗?

2011-05-30洪流

新民周刊 2011年36期
关键词:程序

洪流

如果你涉嫌三种犯罪,你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是受制约的——你可能在被羁押期间见不到你的律师,你还可能既未被关押在看守所,也不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而是在一个寂静的宾馆或什么住所,为了不“有碍侦查”,你的家人可能有一段时间不知道你在哪里。

这三种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

如果你是“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的精神病)”,如果你“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一旦被鉴定确认“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就可以决定对你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含义,按照笔者的理解,应该就是给你穿上紧身衣,住精神病院,让你再没机会跑出来祸害社会。至于对你的鉴定意见有没有问题,你到底该承担刑事责任到监狱服刑还是该被强制医疗,没你辩护的份,你没权请律师,法院直接说了算。你能得到的最大关怀,就是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通知你或者你的父母夫(妻)到场。

这就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一些条款所展示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实景。

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是刑事诉讼法“职能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价值观的体现。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承担着保证公权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还必须保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正當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不法侵犯。两种价值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由是也导致了不同的诉讼结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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