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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与读

2011-05-30

新民周刊 2011年36期

编者按:《刑事诉讼法》修订案(草案)引起的讨论广泛而热烈,本刊2011年第35期“新民说”栏目曾刊出《口号多,措施少》一文,参加讨论。为进一步展示相关意见,现摘录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先生的相关看法,以飨读者。

我党执政30年没有刑事诉讼法,公民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保障,“文化大革命”中达到顶点。正是基于对“文革”的反思与对人权保障的重视,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相对于前三十年无法无天的情况,这一条无疑是巨大的进步。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保留了此规定,改为第六十四条。

此次修改将可以“不通知”的罪种明确起来,很有可能强化“不通知心理”,造成“秘密逮捕的泛滥”。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常常是“内部权力博弈”的过程,人权关怀不足。就拿1979年的规定来说,它虽然是进步,六十三条第二款其实有浓厚的“文革”遗风:公民人身自由的“通知义务”即家属亲友的“知情权”交由行政机关擅断。非常遗憾的是,1996年的修改没有任何进展。

应当指出,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在法治国家是十分重要的,它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亲友的知情权两个方面。如果任由侦查机关不通知而关押公民,将使公民陷入普遍的恐怖之中。正是由于这一考虑,加上上世纪40年代德国的经验,人类对此类秘密强制行为十分警惕与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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