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立良法: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2011-05-30王泠一汪伟
新民周刊 2011年9期
王泠一 汪伟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制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是“无法可依”、“立法空白”,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有比没有好”、“宜粗不宜细”。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显著变化,“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全国人大不久前也召开会议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积极论断。
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同志在今年全国人代会前夕,接受了《新民周刊》记者的专访,他回顾了上海30年地方立法走过的历程,积极前瞻地方立法发展的新趋势,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独到的思考。
回顾上海30年地方立法
新民周刊: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作出了积极贡献。您能否对上海30多年来的地方立法工作做一个简要的回顾?
刘云耕:据统计,30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7件,修改地方性法规203件次,其中已废止和自然失效的地方性法规60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47件,作出法规性问题的决定21件,现行有效的6件,作出法规解释1件。这些法规对实施国家法律、探索改革路径、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权力运行,从而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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