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案例点评
2011-05-02
质量与标准化 2011年6期

争议焦点:食品生产日期是否必须标注?
案例回放:
消费者唐先生在大润发曹安店购买了一箱维维天山雪大红枣牛奶(180ML/袋×24袋)。食用后发现,其中有一袋牛奶并未标注生产日期,致电厂家咨询。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回电表示,此现象经常发生,只是机器打印问题,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消费者对此并不认可,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故致电12365投诉。
经12365调解,企业表示愿意按照消费者要求,对涉及的产品进行了退赔。
专家建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12365提醒广大消费者,夏季食品保质期短,在购买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好、食品质量把关较严的正规销售场所,一定要看清包装上的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争议焦点: “三包”有效期何时算起?
案例回放:
消费者王先生今年4月1日在永乐家电购买了一台索尼55寸平板电视机,与经销商约定5月8日送货上门、安装并调试。电视机在送货当日安装时,王先生就发现液晶屏旁边有一个坏点。维修人员5月15日上门检测,证实该电视机存在瑕疵,可以退货。但永乐家电表示,根据购机发票开具之日起算,王先生的电视机已经超过7天退货有效期,因此不能退货。但消费者认为,电视机是5月8日才送货上门,根据发票开具之日起算,未免有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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