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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失败免责”本来就是怪胎

2011-04-15湖北荆州

观察与思考 2011年2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意志法律法规

湖北荆州 许 斌

相当部分弊端的存在、延续,本身是部门、个人意志张扬,挟权力之威,任意“改革创新”的结果,竟欲以“改革创新失败免责”再强力纵容,岂非本末倒置?

日前召开的海南省四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在《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草案中出现的“改革创新失败免责”条款在最终表决草案中被删除。

删得好。

“改革创新失败免责”本是怪胎,在具体语境中:“改革”,泛指权力行为;“创新”,指逾越于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体系之外;“失败”,因为公民主体缺失而毫无意义,在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眼中何曾有过失败,无论客观结果,无论公民感受,分明都一样是“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免责”,究竟是免刑责,还是连行政处分一并免了,甚至必须保证特定人员当上“铁帽子官”,也是一团浆糊。

诚如王琳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不具备完善、健全的法制环境,‘免责’可以理解,但今天再出台违背法律精神的‘免责’立法,民众会问此举‘保护谁?’”即特定时期实行“改革创新失败免责”,并非因为这办法好,而迫于在特定时期,因种种因素导致社会陷于人治,法治不彰,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体系不能体现公民意志,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又不可能经由正常渠道讨论、修订、表决,才“置之死地而后生”,于万般无奈时实行了“改革创新失败免责”。这样做,诚然在特定时期推动了改革,却“杀敌一千,自伤八百”,造成了权力颟顸、朝令夕改、特殊利益恣肆,以及不道德行为风行、“劣币驱退良币”等严重后果,实在不能继续下去。

且改革开放已超过30年,当法治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当建设现代法治社会卓然为全社会的奋斗目标,需要实现,有条件实现,完全可能实现的。正是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体系,使之为公民意志的代表,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所有社会群体在体系框架内“万类霜天竞自由”,依托亿万个人、群体梦想的实现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又能够规范权力行为,奉行“于公权,法无明令则不行”的现代法治原则,促使其恪尽职守,并在履行公共服务责任同时不侵害公民利益。绝不能反过来,非要维持被特定时代束缚、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典章制度条文“一百年不动摇”,于整体的危害处处中,饮鸩止渴,不惜冒权力恣肆的风险,寄希望于个别胆子大的官员“改革创新”,任意逾越法度,再局部改良。

为此,必须坚持开门立法,最大限度让所有公民以平等一分子参与立法及修订法律。现行之种种制度弊端,如竟然默许相关部门、个人任意将公民关进精神病院,鼓励强势人物任意“经营城市”等等,已明显不能体现公平正义,非是公民不以为非,非是万千公民没有呼吁改革,却“风雨不动安如山”,便着实因为部门以及强势人物的阻挠。即相当部分弊端的存在、延续,本身是部门、个人意志张扬,挟权力之威,任意“改革创新”的结果,竟欲以“改革创新失败免责”再强力纵容,岂非本末倒置?

坚持开门立法,实现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体系的体现公民意志、公平正义,自然也不能完全避免权力乱作为或不作为,但只要真正将选择权交还给公民,坚持依法办事,却必定规模、程度有限,可控。反之,执意不将选择权交还给公民,坚持体制内循环,必同时有权力乱作为或不作为泛滥,且不可避免会升级无极限。现阶段的“改革创新失败免责”,置于社会现实,其实就是体制内循环前提下,上级管不了了,再哭求、跪求下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要乱作为与不作为,还铁定求之无效,真“可怜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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