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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民职业教育受教育权起点的不公平性

2011-04-13储德发徐晓庆

四川旅游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教育

储德发 徐晓庆

(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扬州 225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公民在职业教育受教育权上的公平性受到了破坏,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和谐发展。

1 公民职业教育受教育权起点不公平现状

作为从事职业教育多年的教育工作者,笔者很早就关注职业教育受教育权的公平性问题。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笔者在江苏扬州地区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走访了大量的学生、家长以及教师。通过对调查问卷以及走访结果的综合分析,笔者发现职业教育在受访的大部分家长、教师及学生心目中被边缘化,他们对接收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

1.1 家长态度

在受访的百余名家长中,无论来自江苏哪个城市,凡是孩子成绩较好,升学有望,一定会选择走普教路线,对职业教育则反应冷淡。那些孩子成绩较差、升学希望不大的学生家长仍然希望子女考入普教系统,而不得已可以接受职业教育的家长占70%左右,其中,很想将孩子送入职业学校的仅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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