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
2011-04-13李丹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图书馆
李丹
(新乡学院图书馆,河南 新乡 453003)
适用著作权法的原则,同时通过单行法规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政策和主要途径,这是由软件的作品属性决定的。目前,在我国应用的图书馆管理软件已达上百种,图书馆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受到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范。与图书馆领域的其他作品类型相比,管理软件的著作权具有创作模式多元化、表现形式数字化、利益主体复杂化等特征。本文试图在分析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图书馆工作实践,对管理软件开发与利用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1 图书馆管理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项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具体化为: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且“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独立开发”是软件具有独创特征的前提条件,指软件是非抄袭的,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而这与软件的质量性能高低无关。“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是针对软件受著作权保护条件的特别规定,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并没有规定受保护作品是已经用某种物质媒介得到了固定。
图书馆管理软件的功能从最初单一的目录管理,发展到具备文献目录、全文、多媒体、系统安全等综合管理功能和借阅、检索、咨询、定题、跟踪、资源共享等综合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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