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案所引起的思考
2011-04-13赵长红樊治琦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1期
赵长红 樊治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 737100)
由一起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案所引起的思考
赵长红 樊治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 737100)
1 案件来源
2010年6月5日凌晨一时半,乔某趁屠宰场值班人员不备,私自将拉运的16头生猪卸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待宰圈,未向宰前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后被检疫人员发现,责令屠宰场负责人将16头生猪赶入隔离圈隔离观察。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随后前往生猪定点屠宰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16头生猪未取得生猪入场准宰证,没有向检疫人员申报宰前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有关规定,当事人乔某涉嫌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即按规定程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同时通知乔某到本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受询问。
当日上午10:30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乔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据乔某交代,这16头生猪是从武威某地花9600元购来的,有该地的检疫合格证。随后,将生猪拉到本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将检疫合格证交给本区宰前检疫人员报检。宰前检疫人员不允许进场屠宰,趁屠宰场值班人员不备,将拉运的16头生猪卸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待宰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1份等证据为证。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乔某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之规定,情节轻微,依法应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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