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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对学生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2011-04-13刘艾莉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大学理论学校

□刘艾莉

(中州大学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论大学对学生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刘艾莉

(中州大学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大学里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侵权事故作出了规定,但是在高校的教学管理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大学对学生的侵权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因此应该重视大学对其学生的侵权责任及具体的作为义务,并在法学理论上找到支撑,以更好地构建和谐校园。

大学;侵权;理论依据

《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非全日制的 (尤其是面向社会的各种短训班、在职研究生等)高等教育在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上与常规不同,在大学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上过于松散,使大学很难控制学生的行为。故本文不涉及此类高等教育。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高等教学模式:非大学高等教育。非大学教育由于学制时间相对灵活,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培养人才,更侧重实际能力的培养,非大学教育本身是传统高等教育的一种创新,是现行高等教育的有益补充。但由于其定位尚不明确,采用开放式教学和较为灵活的学制,在侵权法上对其进行研究意义不大。故本文也不涉及此类高等教育。“大学”一般不是严格的立法或学理用语,而是实践中对高等教育的称谓,并含有对其理念的阐释。可以对“大学”作如下理解:专门针对“成年人”(非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而是接受完该教育后可以合法就业的人)的、传授就业技能或培养学术研究能力的非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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