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1-04-13刘志华孙鹏举
山西农业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建设
刘志华,孙鹏举
(1.甘肃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甘肃兰州730070;2.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70)
1 绪论
1.1 土地闲置的内涵
我国对土地闲置已早有定义,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明确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个定义主要针对城市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 a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a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 a未动工开发的,要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 a未动工开发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1.2 房地产用地中土地闲置现状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大力清查房地产用地中的闲置土地。据国土资源部的最新调查,目前全国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仍有约1万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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