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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合理性新探

2011-04-12杨理可

关键词:利己最大化效用

苏 华,杨理可

(兰州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合理性新探

苏 华,杨理可

(兰州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然而,随着经济学的不断发展,理论界对“经济人”假设的分歧越来越大,该假设合理性的地位不断受到挑战。通过对“理性经济人”假设所包含意义的逐一分析,可以肯定该假设中“理性人”和“利己人”的基本含义确定了该假设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且“理性经济人”假设不包含“信息的完备性”。

经济人;自利性;古典经济学;道德成本;信息不完全;效用;偏好

西方经济学界对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认识至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而我国经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加之“经济人”问题实质上是难度很大的经济哲学问题,使人望而却步或无所适从,造成了相关文献对于“经济人”问题回避或轻描淡写的这一结果[1]。我们重新解读“理性经济人”假设,逐一分析了该假定所包含的意义,确定了“经济人”假定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巩固了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和理论前提的地位,对由此而建立的诸多经济理论的合理性有着重要意义。

一、“理性经济人”假设含义的解读

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大厦中,有一个基本假设条件——“理性经济人假设”。经济学家们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一个悖论:一方面,经济学家们通常认为经济学可以与心理学的假设有所区别,但是却对在经济分析时探寻行为动机所做的努力持怀疑的态度;另一方面,经济学假设又很明显地依赖心理学推理来提高可信程度,理性本义上就是从心理上解释我们对所观察到的行为[2]。一般来说,“经济人”被看作一般人的代表,具有人类的一切特性”。它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自利人,二是理性人。自利人是指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具有自利性,实现自身利益是其行为的根本动力;而理性人是指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是精于算计,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而选择最有利的行为[3]。对于这两层含义,学术界争论多年,褒贬不一。

(一)人是自利的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也是自然生物的本能。可是现实中,我们往往把“利己”这个词妖魔化了,总是把它和极端自私、损害他人利益联系在一起。其实,利己心不仅是合乎理性的,而且往往是合乎道德的。“他通常确实无意于增进公众利益……为的只是想尽可能增加他自己的利益……经由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往往会比他真想增进社会利益时更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人们在追求“自利”的同时,又可以带来社会的“公利”。反过来讲,大多数道德实际上有利己成分,或者从长远说,是“利人利己”的。

“自利”,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行为的根本动机。在这里,自身利益不仅仅指外在的物质金钱方面的利益,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满足。那些利人利己的事实——正如亚当·斯密所描述的那样,我们就不再赘述了,除此之外,有些学派指出,很多时候,人们的行为却不符合“自利性”假设。他们的行为,也许是“利他”的,但对自身却无好处。我们毫不否认现实中存在这样的事实,但这与“自利”性假设却是决然不冲突的。造成他们所说的“反常”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的约束。我们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普遍的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它用具体的条款来约束公民的言行,以保障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由于法律的存在,那些因为要获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不被允许,而违反的代价将是沉重的。用经济学的思维来讲,触犯法律的成本期望较其收益而言,是高昂的。因此,一个合乎理性的人是不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的。他往往宁可什么都得不到,也不愿意得到负的期望收益。至于那些为了获利而不惜触犯法律的事例,则说明了其违法而受益的效用预期比违法带来的惩罚的效用预期更大。

个人精神层面的约束。人类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满足自身的需要,而经济人的需要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因素都会影响其需要。一个人不仅可以获得外在物质方面的效用,也可以得到内在的精神上的满足与愉悦感。内在的、精神上的影响对经济人行为选择的约束似乎比外在的可行性约束、法律等约束更加难以捉摸,但我们同样可以用经济人效用的收益—成本比较来阐述。

从外在的道德成本来看,即使“经济人”的“利他”行为不能为自己带来半点好处,甚至还会带来自我牺牲,但他明白,如果自己选择了“自私”的行为,招致来的蔑视、指责等带给自己的巨大的负面作用,超过了自己选择“利他”带来的效用损失。“为己利他”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人类行为的本能冲动和亲社会性,而且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人类社会关系中的这种差序性,因此,这就是对人类行为所作的更加合理的概括[3]。修正后的互惠利他理论—间接互惠理论认为,利他行为的施惠方并非期待受惠方的回报,而是期望得到其他人的回报。第三方奖励那些具有利他声誉的个体,通过奖励他们也可以获得一个良好的声誉,从而得到别人的奖励[4]。

从内在的道德成本来看,有的时候,“经济人”的行为伤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说,可以而没有帮助他人度过难关。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一个人知道,他的心中却感到不安、自责、自怨、悔恨不已,甚至实行自我惩罚,这就是良心的体现”。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有时候“经济人”会做出一些“非理性”的“利他”行为。

另一方面,选择“损人利己”会给人带来心理上的负担,同样地,一些“利他”行为也会使人得到心灵上的愉悦。他们虽然有时不得做出一些牺牲,但却能得到精神层次上的效用。而这些精神层次上的满足,往往带给人们更大的效用。不仅仅是虚荣,责任感、良心等心理因素的褒奖在很多时候足以取代金钱的利益,让人们得到满足。

所以说,尽管现实中有“利他”现象的存在,或者说有“损己利人”这种有悖于“经济人”假设现象的存在,我们仍不能否认“利己人”假设的合理性。结合成本收益两方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同出自最为根本的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

(二)人是理性的

“经济人”的第二层含义是“理性人”,即我们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做出判断,从而使所追求的效用达到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同前文的思维一样,这里的效用不仅指金钱物质上的效用,也包含了意识形态上的效用。

我们从两个“非理性”行为的典型事例来展开讨论。

首先,是最后通牒博弈,最后通牒博弈的提出似乎是对“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一个强有力的挑战。我们假设两人分一笔钱,比如说100元。方法是:A提出方案,B表决。如果B同意,则按照方案分,如果B反对,则两人将一无所有。

根据“理性人”的假定,A无论提出什么方案给B——除了将100元完全据为己有这种极端的情况,B都将选择接受,因为如果B否决,将一无所有——当然此时A也将一无所获。此时“理性”的人应尽可能少地分给B钱,如1分钱,而“理性”的B只有选择接受。这是根据“理性人”假定的结论,但实际则大不相同。英国博弈论专家宾谟做了上述实验,发现提方案者倾向于提50:50,而接受者会倾向于:如果给他少于30%,他将拒绝,多于30%则不拒绝[5]。

对于A的“非理性”行为我们的解读是:在当代社会,公平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引下,在道德的约束下,A往往不会选择太“自私”的分发;另一方面,正因为A是理性的,他除了自己,还要顾及B可能产生的想法,因为B是否接受提案与A自身的利益也是息息相关的。

对于B,很多时候他宁可什么都得不到也要否决A的提案,更多的是出于对分配不公的愤怒,或者是对A得到远比自己多而产生的嫉妒心理。

嫉妒心的引入或许能够解释一些现实中的所谓“非理性”行为。其实那些行为并不是真的“非理性”,恰恰相反,正是由于理性,使得行为人主体在选择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心理效用的成本,或者是收益。

还有一个典型的“非理性”行为是博彩。一个“理性经济人”当然明白,相对于投资成本,其收益的期望要低得多,可是人们对博彩依然乐此不疲。是他们不够理性?当然不是。

这个世界是极其复杂的,即使我们已然掌握了世界运行的方法规律,根据混沌理论,我们依然无法准确说出下一刻会发生什么。我们说人是“理性”的,并不是说他能准确预测到会发生什么,而是说他“理性”地认识到世界的不确定性,并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意外判断由此带给自己的效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不确定性带来的效用的大小并不能完全用数学上的概率期望来衡量,因为效用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因人而异。对效用的期望,未来收益-成本的结构、方差,经济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都是影响“经济人”判断的重要因素,就连不确定性本身而使人产生的希望,也可以给人以正的效用——“一个勇敢而愉快的心灵,不时地需要一点冒险”。不确定性的提出,可以很好地解释人们赌博、购买彩票等“非理性”行为。

对于一个钟爱彩票的人来说,500万元与2元之间带给他的效用的差距,比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差距更大。2元对博彩者的效用影响往往极小,几乎为零。也许对他来说,“得到”2元的喜悦似乎都比这2元钱本身要大得多。而500万似乎就是全然不同的一个概念——这已经能够改变这个人的生活方式。这就是所谓的“低效用区的决策陷阱”。除此之外,中大奖带来的成就,以及对中奖的期待也是不小的效用——尽管开奖后对中奖的希望效用就消失了,但在之前它确实存在。客观上,博彩确实是非理性的,但如果我们考虑到个人主观效用,就另当别论了。

人总是知道自己的偏好的,有些学者认为人是“非理性”的,是因为很多时候,他们并不了解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选择。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有欠妥当的。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总是会做出抉择的,其选择即是他们的偏好。尽管有些情形下,行为人会对他们的选择犹豫不决,但那并不是“经济人”理性不够,不清楚如何选择能使自己效用最大,而是他们“舍不得”,人性总是贪婪的,他们总想把一切都据为己有,这是造成他们难以决断的一个原因;还有一种情况,即“经济人”知道他们只能有一种选择,必须放弃那种效用相对较小的,他们依然犹豫不决,这是因为以下原因。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优势需要一经得到满足,相对弱势的需要便会出现”,追求下一层次的需求就成为驱动行为的动力。“经济人”有时事后后悔,只是因为他们的最大化效用的需求得到了满足后,又有了新的追求目标。假如取消“经济人”获得的需求,让他重新决策,他也还会做出同样的选择。

正是由于“经济人”足够理性,他们不仅考虑自己现阶段的最大化效用,同时会考虑未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境况的改变,行为人的最大化选择可能是不同的,又因为这个世界是混沌的,我们又不可能清楚知道未来发生什么,所以行为人担心事后发展不合心意,即使总效用期望是最大的,可依然难以决断。

其次,效用是可以计量的。边沁认为,事物对个体带来的效用是一种原则上可以量化和测度的感受。但是,正如米塞斯所言:“存在无理性行为的论断总是根源于我们对自己不同价值标准的评价。”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同一种事物给其带来的效用也不尽相同,理性人的选择必然有所差异。

效用的主观性注定了它的测度必然与其他事物的测量方法有所差异,我们已经无法再用一个确定的数值表示在不同人身上随机变化的效用。那么,应该如何用客观的、科学的标准去测量这不确定的、模糊的大众的效用水平呢?

实际上,个人主观选择固然不同,客观的评判标准也未必就是“非是即非”的,“量性概念并不总是精确的”,而模糊,也并不代表着非理性。比如说,我们经常会用一大堆沙子作为度量沙子的多少。但是,何谓一大堆?这就是模糊的概念。用精确的数学度量衡,操作起来既不方便,也不现实。这时,用这种模糊的单位来度量,反倒是“理性”的表现了。

经济学是对现实中经济行为的概括和抽象。现实中有很多运用“模糊数学”的案例,经济学中同样也经常用到,我们不妨称之为“模糊经济学”。

对于“模糊经济学”的提出,大家或许依然对其合理性和严谨性心有疑虑。事实上,虽然现实中经济学家们并未提出“模糊经济学”的概念,但信息不完全下的概率、博弈论等研究问题的手段实际上就包含了“模糊”的思想,其实质就是主观评判向客观标准的转化。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让研究者运用起根深蒂固的传统的数学方法更为得心应手,而且这样的论述似乎更加严密。但这种转化,无疑让效用对“经济人”的主观性更为模糊,以至于现在人们几近于忽略这个事实。至于严谨性,我们已经知道,“模糊经济学”其实就是“模糊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如果数学是严谨科学的话,有什么理由说“模糊经济学”就是不严谨的呢?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理性行为的极端状况——冲动,在经济行为中,“冲动”似乎是“理性”最难说得通的。我们认为,冲动主要分两种情况:

首先,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完全、被刻意欺瞒等情况导致的“非理性”似乎是导致冲动行为的一大原因。但这种“非理性”只是客观上的“非理性”,而非主观上的;只是事后获得更多信息后的“非理性”,而非当时决策时的“非理性”。“因为从自己的评价的角度看行动的目标是不是值得追求的,就把它们成为非理性的,这是无根据的。”[7]马勒伯朗士神甫说过,只要我们愿意,任何冲动都能证明自己是正确的,对它们的对象都是恰当的,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其次,没有思考下的头脑发热。没有思考下头脑发热做出的选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极端状况。我们当然可以认为经济人主体做出了符合其“本性”的、瞬间“效用最大化”的选择,但我们更倾向于将其从理性假设中剔除。“无思考”本身就包含了“非理性”的意思,而“无思考”既非科学的,又不是常态的,我们没有必要将其纳入我们的科学体系,故不作讨论。因为“不思考”的选择显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所以剔除这种情况不会进一步影响“理性人”假设的完备性,反而更印证了“理性”的含义。

二、结论

作为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地位依然稳固。它包含了这样几层含义:

第一,人是利己的。虽然这是一些卫道士们不断诟病的,他们认为人至少是“利己和利他”两面性的,但我们这里探讨的应该是科学的事实,而不是道德的规范。

其次,人是理性的。人的理性在于能利用有限的知识,做出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它不仅限于经济上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包括了“经济”“道德”“法律”“爱好”等多方面最大化效用的综合。主观的效用最大化的外在表现则是“偏好”,或“显示偏好”。根据上文阐述,经济人总能做出符合其偏好的选择,这就是“理性”。

最后,“理性经济人”假设不包含“信息的完备性”。从“经济人”假说的历程来看,斯密、穆勒等人提出经济人假说时并没有“信息完全”的假定,这个说法只是后来某些学派为了迎合其理论模型而额外添加的;从假定对现实的契合度看,“信息完全”显然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观——不仅个人信息不完全,就是社会总信息,也在不断增加、完善中。

[1]周诚.“经济人”新论[N].中国经济时报,2006-09-14.

[2]SEN,A..Behaviourand the Concept of Preference[J].Economica,1973,40(159).

[3]金明路,许庆明.现代经济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4]朱富强.真实世界中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内涵及其合理性[J].改革与战略,2010(8).

[5]黄少安,韦倩.利他经济学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8(4).

[6]白波.博弈游戏[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04:236.

[7]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M].梁小民,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31.

[责任编辑孙景峰]

F09

A

1000-2359(2011)04-0051-04

苏华(1963-),甘肃兰州人,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研究。

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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