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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的法律适用

2011-04-12刘艳娜王继福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刘艳娜 王继福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的法律适用

刘艳娜 王继福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专家证据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应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但是两大法系对专家证据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传统国际私法规定适用法院地法,难以满足现代国际民事诉讼的需要。我们需要在对专家证据进行合理定性的基础上,区分出其中的实体性证据规则和程序性证据规则,分别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专家证据;法律适用

在英美法系中,通常有关于专家证据的详细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系争事实,则具有本行业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的专家可以充当证人。”1999年英国的《统一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第4款规定,专家是“在特殊领域具有知识(knowledge)和经验(experience),从而使得他在法庭所陈述的意见能够为法庭所采纳的人。”由此可见,英美法对专家证人资格的规定比较宽泛,只要具有专门领域的知识或者是在平常工作中积累了经验,在专门领域内具有优越于常人的能力,可以帮助事实审理者,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提供专家证据,至于是否具有某种学位或者职称则在所不问。专家证据在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规定专家证人,而代之以鉴定人,由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鉴定人通常是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具有高等教育程度的专业人士,他们帮助法官认识专门领域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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