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侵权的理论探析与制度构建
2011-04-12黄锡生段小兵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10期
黄锡生 段小兵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5)
生态侵权的理论探析与制度构建
黄锡生 段小兵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5)
生态侵权是一种突破了传统侵权客体范围的新型侵权形态,传统侵权责任法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我国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构建生态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并建立生态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生态损害评估制度等配套制度。
生态侵权;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立法论
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大威胁是生态危机。目前,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地退化、水生态系统失衡等生态问题仍在继续恶化,各种导致生态破坏的生态侵权事件频发。因此,如何对生态侵权进行法律应对和规制成为一大法律课题。
一、生态侵权内涵的界定
何谓生态侵权?笔者认为,生态侵权是指行为人在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过程中造成生态损害(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功能的严重退化或破坏)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生态侵权的最重要特征是侵害客体为一定地域的生态系统功能,而非人身财产权益。由此,导致生态侵权的受害人为一定地域内的居民“整体”,呈现出“大规模侵权”的特征。所以说,生态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侵权形态。
生态侵权和环境侵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二者有重大的区别:一是侵害客体和后果不同,传统环境侵权的侵害客体是私法上的人身财产权益,而生态侵权的侵害客体是一定地域内的居民所共有的生态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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