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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调解书中约定赠与他人财产的司法争议及处理

2011-04-12刘雁兵蔡伟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刘雁兵,蔡伟雄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深圳518001)

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调解书中约定赠与他人财产的司法争议及处理

刘雁兵,蔡伟雄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深圳518001)

根据离婚协议和法院调解书的特殊性和其所包含的家庭伦理观念,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针对其中的赠与第三人财产的条款,人民法院可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赠与规则,但不能绝对适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则。

离婚协议;法院调解;赠与;合同法

夫妻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时,将共同财产不分给对方而赠与子女或者夫妻的其他家庭成员(多为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的现象较为普遍。相关财产须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后才发生实际的权属转移,而一旦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正常进行。目前,因此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日渐增多。对于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①具体司法判例参见张翊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1月29日理论版;杨慧文、郭晓菊:《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3日理论版;王海光:《离婚协议中对诉争房屋的赠与约定是否能够撤销?》,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3/28/294000.shtml,访问日期:2008年3月28日;龚明辉、赵文清:《离婚协议中第三人利益条款法律效力研究》,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依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离婚协议和法院离婚调解书的特殊性、第三人请求权理论、赠与规则的适用等因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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