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法律性质
2011-04-12罗施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罗施福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21)
论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法律性质
罗施福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21)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是国家精品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应根据《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属于职务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法律性质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推进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部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中明确指出,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教育部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200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申报国家精品课程,必须将教学大纲、授课教案、实验指导、习题、参考文献、教学录像等资源上网。在实践中,课程组教师为了顺利通过申报,也常将除上述资源以外的其他特色资源上传到其课程网站中。对于这些数字化资源的法律性质,《实施办法》在“知识产权管理”部分中明确规定:“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①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不同于国家精品课程。根据教育部《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是国家精品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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