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新出口商复审研究*
2011-04-12姜岩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姜 岩
(辽宁社会科学院 WTO法律研究所, 沈阳 110031)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仅2010年9月27日至10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贸易救济案件就达25件,其中反倾销案件22件,而欧盟对华贸易救济案件中也以反倾销案件为主。由于经济危机制约着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各国为寻求自保,多把矛头指向进口企业,并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其中最为常用的便是反倾销。反倾销从立案开始便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法律程序,中国涉案企业在近年来应对反倾销案件时已由原来的抵制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这是一个好的发展迹象,但涉案企业往往只注重立案调查阶段的应诉,而忽略了寻求或选择其他救济途径,从而丧失了一些保护自身权利的主动权和机会。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是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应诉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的规则和程序在应诉策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本文对此进行分析研究。
一、新出口商复审制度概述
在反倾销调查程序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调查企业没有投产或生产涉案产品,或者生产(出口)企业恰好在调查期间没有向进口国出口涉案产品的情况。如果让这些企业也承担与涉案企业相同的反倾销税率,将违背公平原则。因此,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作为反倾销复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被各国所关注。
1. 新出口商资格认定
新出口商复审的核心就是新出口商标准审查,而新出口商是指在一段特定时期内没有对反倾销措施实施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出口商[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