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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基础①

2011-04-12蒋传光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治理念法律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1418)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基础①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1418)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在汲取中国传统法治营养,继承和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智慧结晶的基础上,借鉴并吸收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现实国情,创造性地提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不仅为中国自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有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这是最主要的理论渊源;二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从创建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前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后者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法律文化基础。本文就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理论的过程中,如何认真学习和吸收国外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又要立足中国国情,继承和发展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使两者在交流中实现有机融合,从而做到中国法律文化的创新,从法律文化基础的视角进行一些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意义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构建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过程。先进文化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构成,不仅仅是经济力、政治力、军事力或国防力,也应包括“文化力”。①参见贾春峰、黄文良:《市场经济呼唤“文化力”》,《光明日报》1995年7月27日。目前学界把这种“文化力”称作软实力。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美国前助理国防部长、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约瑟夫·奈教授提出了“软实力”的概念。这一概念目前正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国际关系的看法。软实力是与经济增长等硬指标相对应的,它是一个国家在科学、教育、文化、法制环境等各方面发展程度的标志。软实力对内表现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对外表现为一个国家在意识形态、发展模式、民族文化、外交方针等方面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程度。简言之,所谓软实力,是指一国的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制度、发展模式的国际影响力与感召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等方面的竞争,也包括文化方面的竞争。经济、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所有国家,都要学会通过新的权力资源,即软实力,来实现其目标:增进相互依存、参与国际体系、共享人类文化。因此,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要。

有学者在谈到中国的和平崛起问题时,强调要把构建和强化软实力放在重要位置。②参见赵长茂:《中国需要构建和强化软实力》,《瞭望》2004年第23期。和平崛起,增强综合国力,不应单纯是经济的增长,还应包括政治文化方面。构建和强化软实力,主要是提高本国文化的竞争力。“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①②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肩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我们不仅要努力发展经济,为实现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还要努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提高文化竞争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软实力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政府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并把文化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基本内容,强调繁荣和发展作为软实力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提出要努力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一切优良的文化传统,努力学习和吸收一切外国的优秀文化成果,从而不断地创造和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②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③胡 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通过对“软实力”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提升中国软实力意义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的先进文化理所当然地包括中国的先进法律文化。民族文化的创新也同样包括法律文化方面的创新。法律文化创新首先要立足于已有的传统文化;其次要在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取世界上各种先进法律文化的营养(包括观念的和制度的),不断进行法律文化创新。法律文化创新主要体现在法学理论、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创新方面。法学理论的创新就是面向中国的实际,对丰富多采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和理论探索,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和法律观念的创新。法律观念的创新主要指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法律至上观念和公民意识的确立等,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意识形态的创新。制度创新主要指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政治体制的创新。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丰富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容

“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特征的问题都需要与产生法律的社会条件相联系来加以领会,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确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④[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文化是法治的理性和灵魂,在一定程度上,法治本身也是文化。“法治总是与一国的思想文化意识,尤其是与一定的法律文化联系在一起的,与思想文化意识尤其与其中的法律文化具有极大的联系。思想文化的形成的过程是渐进的,是具有历史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存在。”⑤卓泽渊:《论法治的整体性》,《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法律文化既体现在作为隐性的法律意识形态之中,也体现在作为显性的法律制度性结构之中。法律文化既是历史文化的遗留,也是现实的人类创造。……是一种集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观念与制度在内的宏观的整体性文化。”⑥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转引自张晋藩、焦利:《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与互动》,《新视野》2003年第5期。“法律文化不是一种抽象的东西,而具有纷繁的多样性。不同文明国度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了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⑦张学亮:《中国法治现状与公民法律文化构建》,《理论导刊》2003年第6期。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理论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共同价值取向

法治文化的内容极为丰富,其中有些内容如宪法和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人平等、诚实守信等为民主国家所共同推崇。法治文化与社会制度一样都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所要培育和发展的应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依法治国是我们建国以来,历经无数次挫折和教训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所以执法为民体现了一切执法活动都应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顾全大局是社会主义四位一体建设的需要;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及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正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思想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的,反映并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先进的现代法治理念,它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在强调历史的具体性的同时,又包含了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进入了新的阶段,它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当代中国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和团结的精神纽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秩序、和谐、安全等价值,同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的价值观的角度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的共同价值观念,它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这种“软实力”的进步与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可能,为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导向。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学习、借鉴外国优秀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主要体现在参考了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治构建于运作的一般原理。邓小平曾说过:“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的先进法律文化,是要建设一个既能够适应中国现代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能够反映时代潮流,把中国推向世界、带向未来的法律文化。因此,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之路应当是在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基础上,积极加强与世界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交往,充分汲取世界先进法律文化营养,为我所用,融合创新,推进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

(一)全球化条件下法律文化间学习、借鉴的意义

从广义上看文化之间的学习和借鉴,其意义就在于有益于丰富民族文化,克服民族文化由于地域的和民族的局限性和狭隘性而导致的文化的片面性以及文化封闭造成的文化发展的高度自我适应性,培育民族文化的宽容精神。建设中国的法治社会,学习借鉴一切外国的先进法治经验,也是基于此种考量。

文化以民族文化的形式而存在,并不意味着文化总是各民族人民自己的创造。由于文化的学习和交流,每个民族的文化都包含着其他民族的创造,凝聚着其他民族的智慧。这在法律文化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都完全是自己独立创造的,而不吸收、借鉴其他法律体系的相应因素。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国家和众多的法律制度,虽然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彼此间有着明显的差异,就其分属的法律传统来看,不外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几种主要法系。不论是被迫的,还是主动的,它们无一例外都是学习、接受外来经验的结果,都是在古罗马法、英国普通法、伊斯兰法、中华法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恩格斯在评价罗马法时曾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54页。正是罗马法奠定了今天世界上庞大的大陆法系的基础。就是英美法系,也可以找到罗马法的影子。所以,恩格斯说:“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页。

结合我国的实际,学习、借鉴甚至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法治经验,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才建立起来的,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实践经验的结晶,也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长期全面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前提下,由国家自觉地、整体地将计划模式转变为市场模式。在现今的条件下,我国经济模式的转换,已不可能像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那样经历漫长的年代,走西方发展的老路,而只能采取在几十年时间内快速完成的方式。因此,为尽最大可能减轻模式转换过程中的无序程度,避免和限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以便少走弯路,应当直接学习、借鉴和移植世界市场经济的现代模式和与其相配套的成功法治经验,根本不必也不可能一切自己从头探索,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建设在更高的起点上健康发展。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打破一切地区和国家的界限,形成世界市场和多种形式的国际联系。我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遵守国际公认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使国内市场经济法治化,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必须与世界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相衔接。因此,借鉴和移植国际通用的法治经验,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视法律文化学习、借鉴过程中的冲突与融合问题

一个民族就意味着一种文化。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的手段,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差异的存在,在交流中必然会带来法律文化间的冲突。法律文化交流过程中的冲突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从近代中国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接受来看,主要是对形式结构和某些制度原则的接受,所完成或实现了的接受基本上是产生于商品经济社会的那部分西方法律文化,贯穿于民族历史传统、反映民族精神的思想观念使中国法律文化至今仍保留着明显有别于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即使在香港和澳门,虽然由于殖民统治的历史原因而使这两个地区的法律制度完全表现为西方的法律制度,但事实上,很多行为规范仍然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体现。①米健等:《澳门法律》,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4—5页。上述事实充分表明,每个民族国家的法律不论以何种方式接受、容纳外来法律文化,但其都不能脱离其赖以建立的自身历史与文化传统。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优秀成分。在充分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背景和历史局限性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当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不仅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获得了更多的文化资源,同时也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更加鲜明地显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全球化和与国际接轨是当今的热门话语。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看法大多仍然停留在经济全球化上面,但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而是全方位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全球化和国际接轨不是把自己的传统彻底抛弃,更不是把自己的内容换成别人的内容。全球化和国际化就是让别人了解自己,把自己独特的文化推销出去。外国的经验必须学习,但不能成为我们别无选择的圭臬。建设中国先进的法律文化,必须进行原创性的创新,而一切原创都应以本国的实践为基础。本国的实践一方面是对社会发展变化提出的新问题的回答和对一些解决方案的探索与创新;另一方面则是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一切优良的文化传统。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能按中国的实际办事,要根据中国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要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即建设中国的法治社会要立足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之上。

目前,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即适应乡土社会,调整小农经济秩序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今天,从其整体来说已失去现代价值,但就其组成部分来说,仍有许多具有现代意义的因素。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糟粕,但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制度层面,也有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汲取的精华。

从思想层面来看,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法家针对儒家的人治思想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提供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措施和方法。法家的著名代表人物韩非就强调治国要“以法为本”。他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②《韩非子·有度》。韩非对法在治国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不乏真知灼见。虽然法家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但其强调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仍未过时。在法理学方面,他们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有独到的见解,对促进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同时期的中外法律思想或法理学史上,都是不可多得的。①参见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页。再如儒家学说中的“仁政”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②《孟子·离娄上》。的民本思想,其现实价值是不能否认的。在我国封建社会,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也都曾对法治作过很多很好的论述。例如,明朝末年的黄宗羲就提出要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③《明夷谈访录·原法》。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开始在中国传播,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梁启超、孙中山、章太炎等。中国思想家、政治家的上述法治思想,在中国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在今天也仍有其现实意义。

再如,自秦汉以降,法理学因专制统治与礼教束缚受到严重压抑,但以注释法律为业的“律学”却一花独放,其精微缜密,无与伦比。举世闻名的《唐律疏义》即其结晶,因而得以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支柱。④参见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5—406页。“律学”的那种有自己的语言、体系和严密的内在逻辑的特点,很值得我们在今天的立法工作中学习和借鉴。

从宏观制度层面来看,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积累了管理一个多民族大国的丰富经验。如维护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协助法官解决大量较小的民、刑事纠纷的民间调解,整饬吏治的监察制度,甄选官吏的科举考试等等,都曾受到国外的重视。以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为例,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所采用的德礼与刑罚共同为用的社会控制模式,其之所以具有那样顽强的生命力,历经二千余年而未变,究其根源就在于道德教化、法制建设、制度建设三者联结交叉,密切配合,因此,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了诸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的著名盛世。综观我国古代法与道德教化综合为治的历史实践,剔除其糟粕,从批判总结的立场上探索这方面的历史借鉴,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选择及控制模式的构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仍不无裨益。再如,在具体的操作制度层面,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尽管有许多弊端,但其进步意义在于,它能通过考试将社会上合格的人才吸收到政权中来。这仍然是我们今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值得借鉴的方法。其他还有官吏的考纪制度、监察制度等许多制度在今天仍然具有启发意义,限于篇幅,不再详述。

当然,我们对在今天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仍有其价值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并不是机械地泥古不变,而要使其真正在现代社会发挥作用,必须做到超越传统。因为传统法律文化,都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之下,适应一定阶级、阶层的需要而形成的,在内容、结构、功能等方面都具有时代的特点,具有特定的时代内涵。法律文化的这种时代性,决定了今天我们若要对其加以利用,使其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就必须超越其固有的历史内涵,对其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积极价值的内容,依据时代精神进行新的诠释,为之注入新内涵,使之产生新功能,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没有超越,就没有继承,就无法使历史上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

总括以上,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祖宗之成法”不可变革已没有市场,也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中,应当承认中国处于弱势,但如以此视西方法律文明为最高境界,进而主张“全盘西化”,对自己的法律文化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则是不足取的。在建构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学习、借鉴与利用本土资源的关系,清朝末年被法学界誉为“法学泰斗”的修律大臣沈家本“融合中西”的法律思想仍然值得效法。沈家本在修律中主张“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即不薄古也不泥古,不媚外也不排外,力求不分中外古今,择善而从。他认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⑤《寄簃文存六·裁判访问录序》。但他又说:“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⑥《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辞稿序》。沈家本的这些思想,也是今日中国建立法治社会应取之态度。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D920.0

A

1003-4145[2011]03-0015—05

2011-01-16

蒋传光,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本文系2010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040)、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第五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项目编号:j504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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