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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探析

2011-04-12李邦军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7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李邦军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探析

李邦军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存在诉答程序、证据交换、证据失权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缺陷,难以起到确定争点、整理证据及促进和解的作用。借鉴美、德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设立独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是改革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基本方向。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程序独立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就被置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地位。回顾十余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历程,从过去“先定后审”到“直接开庭”的矫枉过正,再到对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新认识,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尽管学界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研究倾注了空前的热情,司法实践之尝试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这些努力毕竟没有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因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作好准备。

一、西方国家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的考察

西方各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审前准备程序模式,强调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审前准备程序模式,强调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指挥和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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