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视野下外国法的性质和证明──处于法律和事实之间
2011-04-11董金鑫
海峡法学 2011年4期
董金鑫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国际私法视野下外国法的性质和证明──处于法律和事实之间
董金鑫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作为涉外民事诉讼审判依据的外国法是经由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被纳入法院地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产生内国法的效力。一国法院的法官只能依据本国法进行裁判,由此外国法具有本国法的性质;而外国法的内容的确定则需由当事人的举证证明,是一种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总之,国际私法上的外国法处于法律和事实之间的状态。
外国法;冲突规范;证明;性质
所谓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1]作为能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准据法既可是法院地法,也可是其他法域的法律,尤其在适用双边冲突规范时,经常会出现适用外国法的情形①。此处所论及的外国法,即是指经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院地国以外的民事实体法。②
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涉外民事关系明显特点是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争议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涉外因素,还需要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考虑适用何国的法律。由于内国法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法律地位并非冲突规范赋予,即便没有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国法也会据属地主义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若一国所有的冲突规范都是只适用本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不过是不希望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一种婉转的作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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