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探讨
2011-04-11叶知年刘小川
海峡法学 2011年4期
叶知年 ,刘小川
(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江苏苏州 215000)
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探讨
叶知年1,刘小川2
(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江苏苏州 21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侵权;惩罚性赔偿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安全性是食品最重要的属性。进入 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食品供给充足,种类日益繁多。但在现实生活中,亦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因素,威胁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因食品安全引发的食品侵权法律纠纷十分频繁。本着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 96条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尔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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