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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民生建设与能动性公法的应对

2011-04-08朱应平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朱应平(华东政法大学)

风险社会的民生建设与能动性公法的应对

朱应平(华东政法大学)*

当今时代各种风险频生。有学者说,现代科技之发展已经将我们的社会从“财富分配”之逻辑带向“风险分配”之逻辑。〔1〕参见Ulrich Beck:《风险社会》,汪浩译,周桂田校订,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3年版,第28页。转引自许耀明:《风险管理与风险治理》,载邱文聪主编:《2007科技发展与法律规范双年刊》,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专书2008年版。事实上,不仅是现代科技,还有很多因素共同促使我们进入了高风险社会阶段。而我们目前处理事件的措施无不表明,我们尚未形成有效的公法措施来应对风险。因此,政府履行民生职责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积极构建并运用能动性公法应对风险,促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以更好地服务于民生。

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这段话所指的内容就是人民、社会、国民与群众都是指全体人民而言,因此民生主义是基于“养民”的目的,要解决全体人民的生活问题,以谋全体人民之利益为目标。〔2〕谢瑞智:《宪法新论》,台湾文笙书局1999年版,第75页。我国现行《宪法》包含了保障全体人民的民生的宗旨。《宪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据此,国家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采取合宪措施提升人民的民生质量、维护民众享有健康和谐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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