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史刍议
2011-04-04何勤华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比较法学史刍议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研究比较法学史的定义、内涵、起源和发展,分析比较法学史研究的作品与代表人物,可了解我国当前比较法学史研究的不足与问题点,开展比较法学史研究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改革有积极的推动意义与学术价值。
法学史;比较;法律史
法学史,是描述法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之过程,揭示这一过程背后发挥作用的各种要素和关系,即法学发展之规律性的一门学问。比较法学史就是对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和各个时代之法学的发展历史和发展规律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它在此处的含义,不是比较法学的历史分析,而是法学史的比较研究。
一
虽然学术界对法制史的研究开展得比较早,如在中国,公元1世纪班固(公元32—92年)所撰写的《汉书》就开始了对历代法律制度发展演变史的阐述,其中《刑法志》就国家与法的起源、汉代以前历朝的立法史和司法制度史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总结和阐述[1]236-239。由此,《汉书·刑法志》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史研究作品。
在西方,早在公元2世纪古罗马时代,著名法学家庞波尼乌斯(Sextus Pomponius,约160年去世)在其罗马法《教本》(Enchiridium)一书中,就对自罗马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至庞波尼乌斯生活的时代(公元2世纪)约1000余年中罗马法律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了总结,成为西方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律史著作[2]45。
但是,对法学史的研究则是比较晚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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