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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权转让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1-04-01王丽晶管延海

地下水 2011年5期
关键词:可行性工程

王丽晶,管延海,王 好

(1.吉林省大安市水利局,吉林 大安131300;2.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通化分局,吉林 通化 134000)

随着一些地区水资源日趋紧张,节水意识已逐渐成为全民共识,已提出未来农业灌溉发展用水和未来工业发展用水增加的一半主要靠节水来解决,要求进一步加强流域或区域的取水许可管理。因此,有可能一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地表取水水量将提出通过节水(包括处理后的污水)或调整取水来解决。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开展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实践,水利部于2005年1月出台了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水权制度建设和规范水权转让行为,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和保护。对于调整取水用途或水权转让获取的水源,其分析认证的关键是节水的可行性、调整取水的可行性或水权转让的可行性,其核心仍是节水的可行性,只有节水可行,才能保障建设项目取水的可行。

对于以调整取水用途获取水源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是将调整取水或水权转让的可行性以及可获得的水量替代取水源论证的内容,其余的内容与常规水源的论证一致。根据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水权转让的实例,介绍水权转让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包括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限制范围、转让年限和转让费等。双方意愿和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转让依法取得的水权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让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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