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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2011-03-31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范 烨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 广州 510520)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范 烨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 广州 510520)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符合法学专业大学生认知规律和心理需求的教学法,在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潜能,提升其综合素质,也能促进师资力量的提高,但在法学教学实践中,需要对案例教学法加以认真分析、科学运用。

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德尔教授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注重对逻辑分析、语言表达、临场应变能力的锻炼,被誉为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技术的最佳教学方法。大约一个世纪以后,案例教学法被引入到我国,引起了我国教育工作者的共鸣,已经在我国教育界得到广泛的运用。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专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科学的研究者,而非法律职业者,过于注重理论的传授。随着时代的变化,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在许多高校展开。新形势下,法学教育不仅要重视法学基本理论的讲解,还应当突出法律技术的传授。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也证明,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符合大学生认知规律和心理需求的教学法,在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相比,具有显著的不同。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不仅提升了学生关注社会的热情,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同时,还可以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轻松理解、记忆相关知识。

第一,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案例教学法的引入,能把过去传统的“重教轻学”的教学模式变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模式,将传统填鸭式教学转变为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相互启发的互动式教学。将教师与学生的角色进行调换,在传统教学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学生成为教学的主角,而教师则成为导演,留给学生足够的空间展示才能。学生是整个学习过程的主体,在课前、课中和课后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所追求的,不是以往所谓的“正确答案”,而是要求学生在开放的教学环境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消化、运用知识与经验的能力。通过典型生动、引人入胜的案例启发学生,激发他们积极思考,使课堂教学变得形象、生动,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牢固掌握有关知识。

第二,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案例教学法具有开放性,要求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资料的搜集,面对大量的信息,学生要有足够的判断、分析信息的能力。在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后,学生要在讨论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异议,这对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十分有利。案例教学法能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帮助学生培养创新意识。课后的总结报告,有助于学生写作水平的提高。

第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非常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把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课堂上引入具有针对性的案例,要求学生必须像律师、法官、检察官那样思考法律问题,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案例教学法强调课前准备工作,学生准备得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课堂讨论的质量。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把能力培养放在首位,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让他们懂得案例之间的细微区别,认真对待细节,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角色意识。通过这种分工合作式教学,在开放式的学习氛围中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存在的弊端

教学条件的不足。案例教学法对教师、学生课前准备的要求非常高,既包括对知识点的熟练掌握,也包括对案例的精心选择。而我国在法律案例数据库的建设方面,缺少从实体到程序的全面案例资料的汇编,不能生动地向学生展示纠纷从发生到解决的全过程。同时,案例教学法需要就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有时还需要进行模拟实践。因此,相对于传统讲授法,需要更多的课时及一定数量的学生,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在满足这两个条件上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考量教师综合素质。案例教学法的开放性、引导性,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深的学术功底,同时,还要在口才、应变能力等方面有良好的表现。而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来源主要还是高校毕业生,缺乏面向社会引入实践性人才的机制,导致教师的教学背景偏重于理论体系教育,实践性不强。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参与水平,教师应该给学生预留足够的空间,让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教师主宰讨论进程,以惯性的课堂传授来代替自由辩论。

实施过程中影响因子偏多。由于案例教学偏重于法律技能的培养,其实施的效果也容易受到案例、教师、学生等因素影响。案例选择的好坏、教师素质的高低、学生适应性的强弱都会对案例教学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理论学习不足。案例教学法偏重于能力的培养,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个案都无法完全代表一个系统。案例教学法主要是为参与者体验过程而创设情境,帮助学生形成自己的思路及方法,因此,该方法不能完全取代系统的讲授。

三、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需注意的事项

案例的选择。案例的选择必须兼顾以下特点:第一,目的性。教师必须明确教学目的,即通过案例教学要达到的效果,欠缺目的性的案例选择,在适用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讨论的混乱。第二,时代性。一般首选现行法律法规有效管辖范围内的案例,同时,要贴近生活,选择最鲜活的案例。第三,代表性。案例的选择既能达到目的性,同时又兼具典型性;不仅能够体现教学的重点,同时应该兼顾知识的系统性。第四,难易适中。选择案例应当针对学生当前的学习特点,也要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

前期准备。这里侧重阐述学生的前期准备工作,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一般都是教师准备教学案例,布置给学生,学生搜集相关信息后,在课堂上回答教师的提问。但这并没有完全发挥案例教学法的功效,甚至偏离了其宗旨。教师应鼓励学生根据知识点主动搜集案例,这也是对学生的一种锻炼,反映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层次。同时,教师在布置任务的时候,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分组,营造竞争氛围,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过程控制。在案例教学中,如果没有学生的全面参与,案例教学法往往会成为老师自问自答或师生之间的一问一答。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营造自由讨论的氛围,借助于提示、提问、反问等方式,使学生各抒己见,将讨论引向深入。同时,基于学生的实际状况,应避免出现跑题、冷场等现象,需要师生双方共同努力,教师应扮演导演的角色,具备驾驭课堂的能力。

积极反馈。案例教学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增加教师评价学生的途径,在积极主动的过程控制之外,还要引入一定的评价机制,根据学生的准备情况、发言水平、应变能力、团队精神等进行评分,纳入课程考核之中,既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压力,又在讨论中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对此,教师应积极给予科学的反馈、评价。

[1]张春林.对案例教学法中案例选择标准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 2009(7).

[2]张平化.案例教学法与我国法学教学法之变革[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9(9).

G642

A

1673-1395(2011)03-0053-02

2011-01-12

范烨(1978—),男,河南周口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律教育与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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