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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少年儿童法律保护问题实证分析

2011-03-31蓉徐前权叶

关键词:荆州市流浪救助

朱 蓉徐前权叶 蓓

(1.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2.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3.荆州市救助管理站,湖北 荆州 434000)

流浪少年儿童法律保护问题实证分析

朱 蓉1徐前权2叶 蓓3

(1.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2.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3.荆州市救助管理站,湖北 荆州 434000)

通过对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近三年来所救助的流浪少年儿童的调研,对相关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内容涉及到人数走向、年龄、受教育程度、流出地情况、滞留情况、需求情况、受助态度、流出原因,等等。这些分析能够引起全社会对流浪少年儿童法律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流浪少年儿童;法律保护;实证分析

2008年11月发表于《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流浪少年儿童大约有100~150万。据预测,我国流浪少年儿童的数量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1](P4~13)流浪儿童问题的产生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结构在转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婚姻不稳定、人口流动加剧、经济两极分化加剧等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与保护工作。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因各种客观原因流浪未成年人的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仍得不到保障,成为不容忽视的难题。全国各地在探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式的前行道路中不断摸索,创新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盘锦市、湖北省荆州市等地的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这个方面的典型代表。

以下是对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情况的实证分析。

一、救助总人数走向

从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495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1302人次,占12.4%。2008年救助总人数为1821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189人次,占10.4%;2009年救助总人数为5537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629人次(其中社区救助317人次),占11.4%;2010年(1~8月)救助总人数为3137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484人次(其中社区救助206人次),占15.4%。从总体上看,随着救助管理办法的深入贯彻及社会的广泛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人次呈上升趋势。导致未成年人流浪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家庭贫困无力抚养、留守儿童外出、“两劳人员”子女无人看护、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等。近年来,由于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参与面增大,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面扩大,救助人数有所提高。

二、受助未成年人的年龄情况

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的7岁以下未成年人,2008年为6人次,2009年为31人次,2010年(1~8月)为23人次,所占比例分别为3.2%、4.9%、4.7%;救助7~14岁未成年人,3年来分别为81人次、264人次、198人次,所占比例分别为42.9%、42%、40.9%;救助14~18岁未成年人,3年来分别为102人次、334人次、263人次,所占比例分别为53.9%、53.1%、54.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各个年龄阶层的未成年人人数均呈上升趋势,但各年龄层所占比例大体相同,7岁以下未成年人最少,7~14岁未成年人居中,而14~18岁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最高,这是由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所决定的,7岁以下未成年人大部分是家庭遗弃或走失,7岁以上未成年人大部分是自己离家出走。

三、受教育程度

2008年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过小学文化教育的为87人次,占46%;受过初中文化教育的为41人次,占21.7%;受过高中文化教育的为5人次,占2.6%;剩下的29.7%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2009年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中受过小学文化教育的为308人次,占49%;受过初中文化教育的为132人次,占21%;受过高中文化教育的为22人次,占3.5%;余下的26.5%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2010年(1~8月)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过小学文化教育的为221人次,占45.7%,受过初中文化教育的为94人次,占19.4%;受过高中文化教育的为17人次,占3.5%;其中31.4%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流浪儿童的受教育程度令人担忧。

四、流出地情况

就全国而言,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西南、西北、华北和华东的贫困地区,主要流出省份是湖南、四川、河南、山东、安徽、贵州、广西、云南和新疆等省份。就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而言,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湖南、河南,以及荆州市相对贫穷的乡镇。从城乡构成来看,来自农村的约占83%,来自城镇的约占17%。

五、滞留情况

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现有滞留未成年人21人,其中7岁以下6人,占29%;7~14岁6人,占29%;14~18岁9人,占42%。对滞留的未成年人,分别进行安置,一是“类家庭”安置,将4名7岁以下未成年人送到社区“类家庭”,办理户口,为他们聘请了“准妈妈”照料日常生活起居,并到全日制小学接受正规教育。二是基地安置,将5名严重智障未成年人安置到岑河福利院。三是就业安置,组织中心内年满14岁以上的健康儿童,在自愿的前提下,经两年左右的技能培训后,安置到适合其自身特点的单位就业。四是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对于不适合上述方案的流浪未成年人,中心对他们实行专人专卡“保教法”,由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对他们进行日常生活、学习、心理等教育,让他们融入到这个温暖的大家庭。

六、需求情况

生存是他们的第一需要,在外流浪期间,80%的儿童都曾有过务工的经历,另有7%的儿童为了生存还曾有过违法行为。对于上学的态度,有69%的儿童愿意上学,这部分儿童年龄相对居中,多半是因家庭贫困或成人忽视儿童权利而中途辍学。28%的儿童不愿意读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存在心理偏差,对上学有抵触情绪;有的是因为学习成绩差,在学校长期受到老师的批评和同学的歧视,从而产生厌学情绪;有的是流浪生活使其养成随意散漫的习惯,不习惯学校的学习、生活方式;有的是受教育程度低于同龄孩子,不愿意与比自己小的孩子在一起学习,但几乎所有未成年人都表示愿意学习一技之长。对于回家的态度,仅有36%的儿童勉强愿意回家,40%的儿童愿意长期在外流浪,另外24%的儿童虽然不想在外继续流浪,但也不愿回家,并表示愿意留在救助站内。

七、受助态度

44%的流浪儿童到救助站后还是基本上配合救助保护工作的,他们虽然在表面上存在着抵触情绪,但是内心还是希望别人能给予他们帮助;26%的儿童十分配合工作,他们厌倦了在外的流浪生活,希望能尽快回家;30%的儿童不配合工作,这部分儿童年龄相对偏大,对于在外流浪已经习惯,不愿意回家,他们是救助工作关注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90%以上的儿童在最初进入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时都有说谎的行为,这表明由于长期在外流浪,他们已不再轻易相信任何人、任何事。

八、流出原因

社会原因。第一,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使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日渐扩大,加之政府对于人口流动的限制日益放宽,导致贫困地区的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分层越发明显。[2]盲目的外流而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最终很多人只好带着孩子流落于街头,甚至以乞讨为生。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和功能不完善,家庭发生变故或者遇到困难时,社会保障机制不能及时发挥相应的救助和保障功能,儿童一旦失去了家庭保障,不能及时得到社会保障,只能靠自己谋得生存的机会,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只有流浪乞讨。第三,犯罪分子的拐骗、利用。儿童的认识、判断和控制能力差,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流浪儿童问题日益突出的主要原因,而且也给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学校原因。教育体制的转轨,教育资源的调整,学校布局的改变(农村学校减少、城镇学校超级大班严重),学校管理的失控,是导致儿童流浪的又一原因。目前我国教育体制还处于转型期,应试教育的影响依然普遍。在传统标准衡量下的那些成绩较差的学生,在学校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下无法寻求自信与快乐,于是产生厌学情绪,自暴自弃。为了逃离父母、逃离学校,他们选择外出流浪。此外,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国家往往偏重对城市和高等教育的投入,对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不足。加之农村经济发展不够快,进城务工人员增加,于是在农村,学校、教师、学生数量锐减,一定程度上造成学生失学、辍学。这些孩子纷纷走上了外出打工的道路,从而也增加了沦为流浪儿童的可能。[3]

家庭原因。第一,家庭贫困。有些家庭可能把未成年的孩子留给年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有的可能携子女一起进城,有的甚至让未成年的孩子单独外出打工。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未成年子女都不能从家庭获得较好的照顾和教育,疏于教育和管理是导致孩子流浪的诱因。第二,家庭歧视或遗弃。一些孩子,特别是女孩子和残疾、智障儿童,因为在家受歧视而离家出走。第三,家庭结构变化。父母经常吵架或者离婚,孩子缺少家庭的温暖,得不到应有的亲情关爱,因而身心健康受到影响,最终选择离家出走;再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矛盾往往十分突出,有的孩子甚至会受到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而被迫离家;父母双亡或者在服刑期间,孩子无人照顾或者暂由亲戚照顾,因得不到关爱甚至被虐待,无奈之下也会离家出走。第四,家庭教育不当。在有些家庭,儿童就成了父母宣泄压力的对象,成人问题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儿童,由此产生的其他家庭问题都可能导致儿童离家出走;一些家长过多地限制孩子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缺乏理解和信任,压抑孩子个性的健康发展,容易导致孩子的叛逆心理;有一些家长自身受教育水平低,还存有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习气,恶劣的家庭环境给孩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

自身原因。少年儿童好奇心强,好模仿,而且逆反心理强,他们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认知上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主观上有要求家长和社会尊重其个性和独立的朦胧意识,但实际上又不具备分辨是非和解决生活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家长或老师的教养方式失当,就会导致一些性格偏激的儿童负气离家出走。还有一些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看到很多同村的人外出打工,也萌发了出去打工的念头,但是他们受谋生能力所限,往往难以得到安定就业,最终因衣食无着而四处漂泊。

九、对策思考

现阶段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已得到解决,但是他们的受教育现状却令人担忧,95%的流浪未成年人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相当部分的流浪未成年人是因为没有接受教育,又没有劳动能力而导致其外出流浪。目前,流浪儿童教育面临的困难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教育保障。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仍有部分地区没有执行义务教育,贫困家庭无力承担各种费用。二是家庭贫困。许多家庭因为贫困没有能力将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更高的教育。三是家庭观念。很多父母认为,孩子考大学没有希望,还不如辍学务农更实际,不将孩子送入学校;而家庭暴力和婚姻破裂对子女的影响更为直接。四是外部环境。由于儿童的心理特点,对未知事物充满好奇,加之自制能力差,很容易沉迷于网络、游戏、赌博中。另有不法分子利用儿童强行乞讨而牟取利益。五是自身因素。因为学习成绩不好,受到老师及同学的歧视,而不愿上学。六是年龄因素。有过流浪史的儿童即使想再次进入学校学习,但因成绩差、年龄大,很难融入到正常的学校生活中去。七是大众因素。据调查,大部分接受正规教育的儿童的家长都不愿自己的孩子与曾经在社会上流浪过的未成年人一起学习、生活,无论其是否染上不良习气。

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从完善政策法律、帮扶困难家庭、改变大众观念、加大保障力度等方面入手,在源头上解决儿童流浪问题。第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免”政策。第二,建立“未成年人专项救助基金”,帮助“两劳人员”子女、留守儿童、流浪儿童,为其平稳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第三,在基层组织推进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法律学校建设,提高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法制教育能力,倡导营造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无歧视环境。第四,以社区或村为单位,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对孤儿、辍学儿童、无业或者辍学在家的闲散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及“两劳人员”子女等进行摸底排查,建档立卡,在生活、学习方面为他们提供相关帮助,建立流浪预防工作机制,从源头抓起。第五,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幕后控制、操纵流浪儿童乞讨和教唆流浪儿童犯罪的团伙,研究制定各部门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六,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体系,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通过施行心理疏导和调适等干预措施,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第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文化、教育等部门要认真查处雇用童工的不法行为,及时救助流浪儿童。建设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传媒条件、网络信息条件和课外活动条件。第八,卫生医疗部门应该关注生活困难家庭,与民政部门联手,提供一些基本的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并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

对已经有过流浪史的“问题儿童”,开办“特殊”学校进行“特殊”教育,为他们回归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法制教育。流浪未成年人在外流浪期间,受社会负面文化影响,会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气,而其自身又不具备辨别能力,大多数未成年人是在无意识情况下触犯法律,对他们的教育应当从法制教育开始。二是文化教育。与教育部门协调,将适龄流浪儿童送入全日制学校接受正规教育。对条件不具备的流浪儿童,在“特殊”学校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基本的文化教育。三是心理辅导。与受助儿童进行沟通,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儿童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四是技能培训。对年满14周岁的受助儿童,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为期两年的职业技能教育,为流浪儿童搭建一个融入社会的阶梯。

“特殊”学校老师可部分聘请专业教师、专业心理咨询师,部分由社会志愿者担当,整合社会有效人力资源,让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成为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全社会共同为他们撑起一片蓝天。

[1]鞠青.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陈晨.少年流浪问题探源[J].社会福利,2004(3).

[3]马亚静.城市流浪儿童问题调查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7(4).

D632.1

A

1673-1395(2011)03-0043-04

2010-12-20

朱蓉(1986—),女,湖北荆州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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