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时限的约定
2011-03-31张华
重庆建筑 2011年9期
关键词:工程
张 华
(重庆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400014)
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时限的约定
张 华
(重庆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400014)
一个建设项目,从开始的招投标直至双方合同的签订到最后的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办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其中尤其以结算阶段的工作最为繁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明明约定了在某个时间段完成结算,但往往办不到,尤其是总包结算大多超出预期,一拖再拖,甚至到后来,双方反目走上诉讼也不少见。
1 国家有关结算审查时限的相关法规
财政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下称《结算办法》)第14条第3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30天;
2000万~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45天;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30天内审查完成。
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第3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明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办法、程序和时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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