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与风险防范研究
2011-03-31赵玉意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管理
赵玉意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与风险防范研究
赵玉意1,2
(1.桂林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2.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律师事务所从事破产管理事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破产程序,在接管、调查、破产宣告及分配清偿等各阶段按部就班进行。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存在着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利益风险以及人身风险等。因此,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律师事务所本身应建立完备的工作记录制度,行业协会应发挥制约功能,法律上对律师事务所等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体系应当完善、科学。此外,保险制度的配套、破产基金的创设以及将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法定化也有利于降低风险。
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风险防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这给律师事务所拓展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由于处于《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初期,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我国破产管理工作均缺乏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破产管理事务存在一系列风险,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中坚力量,律师事务所尤其需要掌握执业的要点,明确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力图对诸多风险进行防范。本文试图对其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今后《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实务有所裨益。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作广义的解释,即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但破产清算是最为复杂和重要的工作,如果破产和解和重整不成功,最终也会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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