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之性质辨析
2011-03-31王欢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王 欢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06)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之性质辨析
王 欢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06)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是近年来我国学界和政府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性质之判定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既包含着行政的某些属性,又具有司法的某些特质,因此不宜对其采用一种非此即彼的认识方法。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行政性;司法性;委任司法
一、引言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是近年来我国学界和政府部门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一点在各级别的社科项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笔者看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性质的判定是人们研究行政机关解纷行为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然而,对此问题,学界采取了一种非此即彼的简单化处理方法,这使得具体制度的构建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偏离,从而制约了制度效能的发挥。在本文中,笔者以过程分析为方法,试图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作一相对全面的剖析,从而为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之构建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二、行政性抑或司法性
对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性质的认定,从不同的分析视角入手就必定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如果采用形式标准来界定行为性质,即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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