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纵向限制的经济理论学派及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2011-03-31张骏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理论
张 骏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论美国纵向限制的经济理论学派及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张 骏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纵向限制是美国反垄断法领域的核心议题之一。本文阐述了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的在纵向限制领域的经济理论,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它们各自对于反垄断司法实践的影响。
纵向限制;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在美国反垄断法中,纵向限制这一术语通常被用来指称制造商或特定产品、服务的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限制销售协议。当企业不把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以及企业控制经销商如何销售产品之时,就会产生这种协议。相应的,纵向限制可以说是处于两种极端的销售形式——完全控制(纵向一体化)和非控制(独立经销)的之间,制造商可以自主地决定采取何种销售模式。[1](P145)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立法和司法都受到了经济学的很大影响,引入了许多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方法,由此形成了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它们都对美国反垄断政策和其他国家的竞争法思想产生过深刻影响,但彼此对纵向限制的看法则有诸多不同。
一、哈佛学派的纵向限制经济理论及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一)哈佛学派的纵向限制经济理论
在20世纪中叶,哈佛大学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结构,即市场中企业的数量及其相对规模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表现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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