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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村民自治下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

2011-03-31校秋林李全彩

关键词:组织法委员会权力

校秋林 李全彩

(中国矿业大学 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200)

试论村民自治下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

校秋林 李全彩

(中国矿业大学 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 徐州 221200)

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贯彻实施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就,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农村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传统观念、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造成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关系复杂,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应针对造成双方矛盾的原因入手,达到化解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冲突。

村民自治;村委会;村党支部

农村党支部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这两个组织是我国农村最重要的组织。其中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其权力来源于上级党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是由广大村民选举产生。但随着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广泛实施,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农村党组织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微妙关系就是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处理好二者关系无论是对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矛盾的表现

自从1998年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职能等,村民委员会开始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矛盾逐渐加深。

一是村党支部包揽型。村党支部过分强调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而忽视农村的民主建设,包揽一切政务,甚至以党代政,造成村委会形同虚设而不能独立行使职权。正是由于村党支部独揽大权,不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委会当成“花瓶”,使得村委会处于一种无权的尴尬境地,因此严重影响了村委会和广大村民的积极性,使村民自治难以顺利发展。

二是村委会独政型。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片面地强调自治,置党支部的领导地位不顾,拒绝党组织的监督。甚至有的村委会干部借口村党组织只负责政治、思想的领导,而排斥其对农村经济和村政的工作。

三是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争权型。村党支部根据《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过分地强调自己的领导核心地位,而村委会则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调村委会自治的权力。结果两个组织争着干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对不利于自身的事或困难的事就回避。

二、农村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矛盾的原因分析

第一,传统观念的固化。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自1958年起在中国农村开始实施人民公社体制,极大地强化了党对公社的一元化领导,并把这种趋势推向了极端。公社一级的权力完全集中在党委书记的手中,大队一级的权力完全集中于党支部书记手中,党在农村管理的一元化领导方式逐步得到了加强,党领导一切。[1]并且这种一元化领导的观念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中早已扎根。村民自治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因此相对于农村党组织而言,农村村民委员会是一个新的村级组织,人们对它的作用和运行还不太了解,并且无先例可循,无法领会其精神实质。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左右着村民自治的观念,必然会使村委会的自治功能得不到应有的作用,影响农村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关系。

第二,现有权力结构设计的缺陷。村民自治是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治理村级事务,而党支部代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均隐含着“领导”的意味,因此将两者分开是不科学的。另外,从权力的来源方面看,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其权力来源于村民的授予,村委会对村民负责;而村党支部的领导权则主要集中在乡镇党委,村党支部要对上级负责,因此,两个组织权力的来源存在差异。

第三,法律及制度的不健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权力运行的基本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性质等方面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它们在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职能和权力的规定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正是由于这些制度性规定的不完善,容易造成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关系的不和谐。

第四,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人才流失。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关系。农村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权力的争夺,其实质是对农村资源和利益的争夺。但是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导致农村资源少,有限的资源和利益势必会引起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矛盾。[2]

三、协调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关系的对策建议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下分权治理。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领导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党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国家的管理并不违背民主原则,那就要赋予党组织一定的实质性的权利。这就表明了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推行必然会面临党的核心领导和村民自治相互协调的问题。1998年11月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3]这一条内容说明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对农村党支部定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就是说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并不是完全的社会性民主,不受任何的约束,而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是一种党的领导下的分权治理。

第二,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有关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规定,既存在有关职权范围规定上的缺陷,又存在执行过程中程序化运行机制的问题,因此要科学的进行制度设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明确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与其他组织相比,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制度上消除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位置不正,关系冲突的根本隐患。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这对保证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关系协调有着重要的作用。[4]比如重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委会与村的党支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民的素质。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导致农村精英人才的外流,村民素质的普遍不高,不仅制约着村民自治的进行,也影响了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关系,因此积极发展农村经济,留住农村精英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和发展,为进一步推行村民自治、和谐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5]

要增强村民主体意识,积极培养农村精英。让村民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开阔村民的视野,有利于增强村民的自主意识,让村民充分意识到自己是当家主人,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积极性和村民自治的实施,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对村干部而言,不仅要提高其业务素质,更重要的是提高其思想素质,即积极转变观念,还政于民。村干部需要改变以往的“为民做主”,实现“让民做主”,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当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都全心为村民办事时,不仅可以缓和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的关系,而且有利于树立党组织和政府的廉政形象。

村民自治是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战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农村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是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直接关系到农村民主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朱亮武.村民自治进程中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关系调试探究[D].南昌大学,2007.

[2]中国共产党章程[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刘增禄.新形势下农村基层村委会和村的党支部关系的摩擦类型及对策分析[J].东方论坛,2010(4).

[4]张长立.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的冲突与协调[J].江苏社会科学,2009(6).

[5]杨建国,李娟.新农村建设视野下两委矛盾及成因[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7(2).

D267.2

A

1673-1395(2011)05-0095-02

2011-03-16

校秋林(1987-),女,江苏盐城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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