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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角色分析

2011-03-19吕宜灵

卫生软科学 2011年10期

吕宜灵

(湖北医药学院/卫生管理与卫生事业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十堰 44200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既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设置、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内容做出了重大的调整。逐步形成我国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条例》实施已近10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事故鉴定人员身份比较特殊;医学会仍然不能完全摆脱行政色彩;医学会自身具有行业利益的保护倾向;医疗鉴定公开透明度不够等[1],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不足。笔者认为,难以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根本点在于,从事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专家承担了医务工作者和鉴定专家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承担着不同甚至矛盾的社会责任,使得这些专家不能同时满足角色要求。

1 鉴定专家的社会角色分析

1.1 社会学角色理论

角色是对群体或社会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按照社会学家拉尔夫·林顿(Ralph Linton,1936)的说法,一个人占有的是地位,而扮演的是角色。在每一次高度结构化的社会互动中,社会都为其提供了一个“剧本”,用以指导分配给不同社会成员的不同角色的扮演[2]。具体说来它包涵四个方面的内容:角色是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角色是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和模式;角色是人们对处在特定地位上的人的行为期待;角色是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的基础。每个特定身份的人,社会都对其有一定的角色需求,使其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甚至着装社会形象等符合身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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