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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图书馆权利普及现状*——从“乞丐入馆案”说起

2011-03-18郭晓敏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图书馆建设 2011年8期
关键词:杭州图书馆

郭晓敏(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006)

“图书馆权利”一词源自于对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权利法案》英文名称“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翻译,大约于1980年开始在中国出现。2004年,我国大陆地区第一次将图书馆权利的主要内容列入全国图书馆学专业统编教材《信息资源共享》,其后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程焕文教授正式提出“图书馆权利”这个术语[1]。 2004年12月,中国图书馆学会把2005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征文的一个分主题定为图书馆权利。随后在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峰会上,与会人员对图书馆权利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开展有关图书馆权利的学术研讨活动,并因此使“图书馆权利”一词在我国图书馆界广泛传播和流行。

随着我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权利研究的深入,“图书馆权利”一词不仅已经被国内图书馆界熟知,其平等、自由的内涵也已经逐步得到共识。但“图书馆权利”一词似乎只在图书馆领域内传播和流行,作为权利主体的民众对自身的这项权利知之甚少甚至全然不知,这可以从最近社会上出现的对杭州图书馆免费向乞丐和拾荒者开放这一旧闻的广泛关注中窥出一二。本文将引用程焕文在博客中对该事件的称呼——“乞丐入馆案”指代这一事件[2]。“乞丐入馆案”为何能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这带给图书馆人怎样的思考?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1 何为图书馆权利

“图书馆权利”一词在提出之初,其语法表达的正当性备受争议。一种观点,以范并思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图书馆权利”用词不正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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