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国际海上油品运输货物短量的索赔——中国T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大连YY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2011-03-06大连海事法院
文/ 大连海事法院 信 鑫
承运人提供的干舱证书、空距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交付货物数量的证据,在卸货港应采用与装货港统一的计量标准核定货物是否短量。保险人理赔正确与否不影响其提起代位求偿之诉,但要受权益转让范围与实际损失范围的限定。
【案情】
2007年1月21—22日,被告大连YY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大连YY)所属“XX”船在印度尼西亚维杜里装载原油。装货前经装货港检验机构检验,“XX”船取得干舱证书后从岸罐接收维杜里原油。装货完毕后,该船大副仅对装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船方空距报告中所记载的空距和温度予以确认。该份空距报告中记载:API重度32.5(60 °F)(API重度系油品相对于水的轻重指标),所用原油体积修正系数表为表6,船上接收货物为399 153美桶,岸罐交付货物为400 007美桶。该船船长共签发了7份清洁提单,提单记载:货物总数400 007美桶,但未标注所依据的计算表和API重度。
2007年1月30日,“XX”船抵达宁波港卸货,收货人ZZ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Z)凭上述7份提单提货,货物于2007年1月31日卸毕,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测算,船上残留底油519美桶。在大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CIQ)2007年1月30日检测的空距报告中,计算船上原油为397 933美桶,“XX”船大副确认该空距报告。2007年2月1日,CIQ出具数量/重量证书和空舱证书,“XX”船所载原油数量为397 177美桶(60 °F),重量为54 443.159公吨,船上残留原油519美桶(60 °F)。
原告中国T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北京TT)于2007年1月21日承保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约定承保险别为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承保货物重量短少整票货物0.5%以上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