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企业的需求?
——对高职校企合作的深层思考
2011-02-21何杨勇裘孟荣
职教论坛 2011年15期
□何杨勇 裘孟荣
为了企业的需求?
——对高职校企合作的深层思考
□何杨勇 裘孟荣
评判校企合作并不能局限于满足企业的需求。一是高职教育至少有保障学生人权、促进社会融合和社会流动等方面的功能;二是教育规律具有单向性、复杂性的特点,校企合作要尊重教育规律;三是企业需求并不都是合理的,实训企业化(生产化)的观点有着一定缺陷。这些都是深入校企合作时,要引起充分注意的问题。
企业需求;校企合作;实训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理论和实践发展都取得了不少成绩。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动计划实施办法》,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到2009年3月,“宁波市共举办‘订单式’培养的班级120余个,参与合作的企业500多家,组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9个,建立实习实训基地30多个。省内的职业院校已与453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其中年产值或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25家,7所高职院校已与1020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其中年产值或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40家。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宁波市成为全国第一个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城市”[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安徽省出台十三条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技术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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