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事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1-02-20李军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监督
李军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事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李军
各大商业银行的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十二五”是金融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履职方式,提高监督能力,是摆在监事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正确看待金融机构监事会的作用
(一)内设监事会是外派监事会的继承与深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资产迅速积聚,系统性风险随之累积。2000年,为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对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状况实施监督。2004年以来,随着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金融机构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原来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相应成为了公众持股公司。根据新的治理机制,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层面设立了“三会一层”,形成了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相互分离和制约的结构,监事会也由外派监事会变成了新的公司治理架构下的专职常设机构。
外派监事会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体现了当时时代的要求,对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外派监事会主要采用以财务监督为主的事后监督模式,无法参与经营决策过程,决定了其对金融机构日常运作情况了解有限,且监事会的检查与外部机构、金融机构内部的各种检查高度重复,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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