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制度性缺陷与发展对策
2011-02-20吴亮
肇庆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吴亮
(肇庆学院 体育与健康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1993年12月,原国家体委正式颁发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初步建立.2001年10月,《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颁布,作为体育系统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它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职业化的发展方向[1].应该说,《标准》是《制度》的一项保障措施,是一定程度上对《制度》的细化.这2项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基础性作用.《标准》现已实施到第10个年头,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问题.不少学者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这一特殊群体进行了多层面、多角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对我们把握、进一步推行这项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作为国家颁布的一项体育制度,也应该遵循体育制度的一般要求与规范.从体育制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把握这项制度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1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及其主要功效
1.1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基本内涵
作为体育制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其特定的涵义.体育制度是指国家体育机构和社会体育组织以及由他们制订并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办法的总称,它是依据社会制度并在体育实践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2].体育制度是一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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