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表演者合作权制度分析
2011-02-19郑智武
郑智武
表演者合作权是表演者权的重要内容,多数国家法律设立了合作权制度。但是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的原因,各国对表演者合作权规定不尽相同。中国数千年文化,积聚了极大的文化力,而文化载体的主要形式就是表演的表达形式,但是在文化结果国际化的今天,我国表演表达形式得到保护不及某些发达国家,而表达形式的源头——文化则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我国表演文化 (包括民间表演艺术)的保护主要途径就是表演者权,特别对于表演者合作权的有效保护是促进表演创作、繁荣表演艺术的有效措施。本文试图从总体上对中外表演者合作权制度进行基本阐释,以期引起某些思考。
一、表演者合作权的概念
“合作”的概念在各国语言中都使用,如德语的“Kooperationsbegriffe”,英语的“Co-operation”、“Joint”,西班牙语的“Significado de cooperación”,法国的“Termes de cooperation”,意大利的 “Concetti di collaborazione”,葡萄牙的“ermos de cooperation”,但一般原意是“共同行动或联合行动”。在中国现代汉语中 合作 的基本含义是 相互配合做事 共同进行 在我国古代 合作 一词还是书法术语,即书法艺术行家将书写得理想和精彩的作品称为“合作”。一般来说,“合作”是人们为了实现同一目标,彼此配合的一种共同行动的方式,它是历史的、文化的产物,如我国古代一种典型的合作组织——会。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合作”进行不同分类,依据合作主体性质,可分为个人间合作、集体间合作、个人与集体间合作;根据合作者依赖程度,可分为紧密型合作与松散型合作;按照合作内容的性质,可分为同质合作与非同质合作;依照有无契约的标准,可分为非正式合作与正式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