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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油污环境损害法律制度框架中的海洋生态公共利益诉求

2011-02-19刘家沂

中国软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律环境生态

刘家沂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 100860)

海洋污染事故频发,已成为威胁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的重要原因。海洋生态损害的日趋严重,使得如何救济这类损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参与者,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生态系统的支持,生态损害危及人类生产与发展的基本自然条件。因此,当代法学改变了“传统上仅仅将环境看作是致人权益受损之媒介,只重视对人的救济,而忽略对生态损害之弥补”这种观念[1],开始将“生态损害”视为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并结合生态损害的特点,研究法律如何应对生态损害问题。海洋生态损害进入法律调整领域,主要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油类污染的损害后果远远超出特定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直接侵害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海洋生态利益,

由于海域及其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因此该利益具有公共属性。但就海洋生态公共利益的损失,利用法律手段索赔,在诉和求上,目前都同样存在法律缺失的问题。就行为损害而言,各国际公约的规定较多定格于船舶造成的污染,其局限性在于对近海乃至深海石油开采趋势及其环境风险的考虑不足。就损害内容而言,各国际公约的规定基本不认可赔偿环境价值的减损,其局限性在于对于海洋生态价值与效益的认识不足。

一、油污环境损害事件中的海洋生态利益分析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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