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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正规就业中性别差异问题

2011-02-19谭艺渊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就业者两性性别差异

谭艺渊

(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我国非正规就业中性别差异问题

谭艺渊

(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非正规就业作为我国劳动力的重要就业方式,已引起政府、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由于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个人特征差异、人力资本特征差异、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非正规就业市场在两性参与度、职业性别隔离、两性收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性别差异。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完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构建非正规就业者组织管理体系等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性别;非正规就业;性别差异

在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关于“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统一界定。从就业门类的角度出发,非正规就业包括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以及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与正规就业相比较,非正规就业具有雇佣关系不规范、劳动时间灵活、收入较低、缺乏保障、失去工作的风险较大等特点,且其从业者通常得不到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益。目前,我国大规模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就业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使得我国非正规就业中存在着较明显的性别差异现象。因此,笔者以社会性别为分析视角,审视我国非正规就业中的性别差异问题,揭示该领域两性不平等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对策,以切实加强对非正规就业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一、形成我国非正规就业性别差异的原因

目前,我国非正规就业市场在两性参与度、职业性别隔离、两性收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性别差异,女性在所从事的职业及收入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如在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中,女性承担的工作远多于男性;在工资非常低的家庭服务业中,女性所占的比例尤其高,而男性的收入却普遍高于女性。形成我国非正规就业性别差异的原因很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个人特征差异形成非正规就业性别差异

社会对两性的性别角色界定总是存在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即由于性别气质的不同,两性扮演着定型化的性别角色,而这种性别角色的划分往往意味着男性的价值要高于女性。如一些工作中的重要岗位往往需要有魄力、有责任心的男性担任;而摆地摊、保姆等工作则往往被认为应由“女性”担任。

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个小时,比男性多2.7个小时;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说法,有53.9%的男性和50.4%的女性表示赞同;对“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女性赞同的比例比男性高7.1个百分点,达37.3%。这种性别分工模式不仅使得男性有更多的时间关注家庭以外的事务,更容易获得各种资源,而且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中比女性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和更高的收入。而由女性主要承担的家务劳动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却未被人们广泛认可,常常被认为无经济价值或经济价值极低。另外,生儿育女并不会影响男性进入正规部门就业还是非正规部门就业,但却会提高女性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可能性。同时,生育还会使女性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进而导致两性收入差距加大。“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则是对女性可以依靠自己能力在劳动力市场获得更高收入的否定,反映了一些人观念落后。因此,当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对雇主和雇员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影响时,往往会把女性推向技能要求低、工资低的岗位,这也是造成非正规就业市场中女性相对男性而言参与度更高、收入更低以及出现职业性别隔离的原因之一,同时也使得女性非正规就业者的自身权益更加难以保障。

除上述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因素外,许多研究证实,职业性别隔离、人力资本特征以及经济资本特征都会造成非正规就业者两性收入差距加大。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对非正式工的年收入、受教育年限和所在行业的女性聚集程度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非正式工所在行业的女性聚集程度越高,其年收入水平越低;当所在行业的女性聚集程度不变时,非正式工的受教育年限增加,其年收入将增加。另外,我们从2009年《中国劳动年鉴》的数据可以发现,城镇就业者中,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两类典型的非正规就业者中,女性受教育水平远落后于男性,如女性自营劳动者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女性自营劳动者总数的41.8%,男性则为28.8%,两者相差13个百分点。

另外,造成职业性别隔离的因素包括性别、婚姻状况、教育、工作经验、经济体制、社会制度等,其中教育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样,这些因素的差异也揭示了女性在非正规就业市场中参与度高的原因。如果将劳动者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视为劳动者的个人特征、人力资本特征以及其所在职业和行业的函数,则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就会下降6.87%。

(二)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对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保护缺失

按照我国《宪法》第42条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的就业权都应受法律平等保护,但在我国,《宪法》并没有司法化,只能依靠部门法对劳动权进行保护。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正规就业者制定,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而根据非正规就业者的特点,大量的非正规劳动关系并不具备“用人单位”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依照这项规定,有相当多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如受雇于家庭的家政工、城市街头流动摊贩等。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对劳动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的规范,但大体上还是局限于正规用工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大量的非正规就业所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排除在外。这说明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存在保护缺失的现状,更别提在立法中融入社会性别视角了,从而使得非正规就业者特别是该部分群体中的女性非正规从业者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用人单位为依托,建立在就业稳定性和缴费连续性的基础之上,对非正规就业群体缺乏制度支持,致使该群体中的大部分人员被排斥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如《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不适应非正规就业人群的劳动关系松散、收入水平较低等实际情况。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但非正规就业者工作稳定性较低、收入不高,特别是在收入方面两性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显然不利于保护非正规就业者特别是女性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正是由于针对非正规就业者的法律救助机会较少,使得非正规就业者只能向媒体、工会、妇联组织等寻求救助,但是这些机构的救助能力和救助参与水平往往是十分有限的,使得该群体的社会保障诉求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如有调查显示,女性非正规就业者加入工会的比例只有27.6%,男性非正规就业者加入工会的比例则为34.7%,不足正规就业男性的一半。

二、解决我国非正规就业性别差异问题的对策

目前,非正规就业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方式,但由于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个人特征差异、人力资本特征差异、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非正规就业市场存在着较明显的性别差异:女性相对男性而言参与度更高,也更容易成为非正规就业者,即女性就业出现非正规化趋势;非正规就业领域存在较高的职业性别隔离度,女性聚集在所谓的“女性”行业和职业;两性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情况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女性比男性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面临更大的威胁。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以解决我国非正规就业领域中的性别差异问题:

(一)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

人们现在逐渐认识到非正规就业的经济价值,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早在2004年我国城镇非正规经济就占全国GDP的34.16%。但是,我们很难去测算主要由妇女承担的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其也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实际上,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无酬的家务劳动占工业化国家所创造财富的25%-40%,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所以说,我国政府应加强主流宣传,通过学校教育、媒体等渠道引导社会认可女性家务劳动和生育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从而逐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我们可以通过家务劳动社会化、提倡家务两性平等分工等方式减轻妇女家务负担,以提升妇女的家庭地位和就业竞争力。同时,我们要积极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在劳动力市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改变不恰当的性别刻板印象,营造两性平等就业的社会文化氛围,以推动职业性别隔离程度的改善。

(二)完善我国非正规就业的性别统计

非正规就业已成为我国劳动力重要的就业方式,人数庞大,但仍缺乏系统、权威的统计数据。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对这一群体展开系统的调查,并在调查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入性别统计,从而不仅为政府针对该群体制定相应制度、政策时提供数据支持,确保科学决策,也便于学术界更深入地研究非正规领域中性别差异问题。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要扩大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将非正规就业纳入劳动关系调整的主流框架,争取在法律层面平等地对待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的劳动权,以免出现法律上的歧视,从而提高非正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覆盖面。如制定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制度,规范用人单位、雇主使用非正规就业者的行为,完善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生育保障以及防止性骚扰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在该领域中促进性别平等,确保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其次要有针对性地构建一套非正规就业者保险管理制度,降低非正规就业者参与社会保险的门槛,如适当降低缴费比例等。我们在制定政策时还需要考虑过度保护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把握政策调整的适度性。

(四)构建非正规就业者的组织管理体系

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可以通过购买机构服务或者由劳动就业主管部门建立各层面的非正规就业者组织管理体系,就近为非正规就业者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就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以提高非正规就业者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女性非正规就业者可以通过接受服务、指导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改变落后观念,以缩小两性在收入等方面的差距。此外,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加强面向非正规就业者的就业服务,特别是职业技术、法律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提高非正规就业者,特别是女性非正规就业者的就业、创业、维权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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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2

A

1009-1203(2011)06-0098-03

2011-10-08

谭艺渊(1986-),男,广东阳江人,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性别与就业。

责任编辑 芳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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