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矿权转让收入确认及相关税收问题探讨
2011-02-19李来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8期
关键词:企业
■李来虎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兰州 730050)
近年来,随着探矿权转让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为规范探矿权转让会计处理,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规定,如:财政部1999年下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2004年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2006年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各地方主管部门也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本部门的相关规定,以甘肃地矿局为例,2003年下发《甘肃省地矿局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下发《甘肃省地矿局矿业权转让价款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定对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核算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对取得探矿权收入的理解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对其收入的确认时点亦各不相同,由此直接影响了单位本会计年度的最终利润。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笔者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就探矿权收入确认以及相关税收问题做以下探讨。
1 探矿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1 工作中常见的几个确认时点
价款的收取,实际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与购买人签订转让合同(协议)时,先行收取部分价款,在完成转让过户手续前,再分期收取剩余价款;对数额较大的转让价款,则规定,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前先行预收部分价款,完成转让过户手续后,再收取剩余价款。由此,各单位收入确认的时点亦不相同:有的单位在签订转让合同(协议)时,即以协议价款确认收入,未到账收入作为往来款项,待收到资金时予以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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