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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是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统一

2011-02-19霍宪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1年9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公共服务行政

霍宪丹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 北京 100020) ■文

司法鉴定管理是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统一

Judicial Forensics Management is a Unific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and Public Service

霍宪丹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 北京 100020) ■文

一、时代背景

历史的发展表明,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的时期,是社会矛盾冲突最为严重的时期,即所谓中等发达国家陷阱或拉美现象。自3000美元到1万美元这一阶段将面对崛起的困境:自然资源困境、社会冲突加剧、心理困境、道德困境、民族矛盾、国际竞争等。当前,我国也正处于3000美元向1万美元过渡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表现出复杂性、尖锐性、群体性和多发性。

现代化事业,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专家认为,在社会治理结构调整与转换的时期,需要国家理性与个人理性、民间理性相结合、相协调,“一个健康的社会取决于权力、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平衡”①清华大学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维稳”新思路: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南方周末》,2010年4月15日E31。。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证明,重建包揽一切的万能的“总体性权力”不是出路,因为这种模式背后的逻辑是“权力要强大到足以掌控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②叶檀:《秦晓:再次革命》,见《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第33期第54页。,而这目标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此,中国当下的历史性抉择应当是:通过社会的重建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相协调、相配合的治理结构,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有效监督,形成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机制。由于现代社会是一个超巨复杂系统,对此社会学家认为:与工业化社会初期不同,当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是“风险性”。如果说过去的风险是自然力量制造的,那么当代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时所面临的“行为期待的双重偶然性”以及相关的制度缺陷;一是现代科技的应用而产生的技术风险。而承受风险的已不再是个人或某个地域,而是整个地球,这种风险是结构性的,它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 (如转基因、超级病毒、重大生态灾难等)③清华大学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怎么重建社会》,《南方周末》,2010年9月16日F31。。当今中国,在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形成而社会矛盾凸现的情况下,来自不同利益诉求而形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影响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风险因素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国百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达到758起145115人次),而如何正确把握其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做好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严峻而紧迫的课题。

在实现革命党向执政党、阶级斗争为纲向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人治”向法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转变之后,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注重公民权利保障,重塑社会结构、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主体、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完善利益表达、利益维护和利益平衡机制。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须通过维护个人权利而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维度重建公共性,这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也是由建设法治时代迈向深化法治时代的基本要求。可以说,“任何矛盾的解决,法治必定是主导④周叶中:《化解社会矛盾如何展现法治力量》,《检察时报》,2011年6月24日第3版。”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没有守法的官员就没有守法的百姓。”没有正义基础的和谐、幸福、稳定、发展,就没有个人尊严、社会平等和民主自由。“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平等自由、保障人权、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是近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的共同追求。可以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⑤陈斯喜:《法律是有灵魂的》,《法制日报》,2011年6月15日第7版。”如何实现社会共识、社会共通、社会共有、社会共享和社会共治,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其内在的价值追求是:“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不是被统治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是目的和服务对象,不是手段或工具,更不是‘对手’”⑥余源培:《以共识、共通、共享创新社会管理》,《文汇报》2011年6月13日文汇学人B版;曹辛:《探索多元共治,可别因噎废食》,《南方周末》2011年5月26日E29。。

二、司法鉴定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

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法定的司法证明制度。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我国司法证明活动中的科学证据,因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在证明案件事实和对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审查和判断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和核心地位,往往能对诉讼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关键作用。对此,必须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从人类的发展历史看,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必然有矛盾和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什么方法和制度能够预防、减少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如何通过有效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实现社会系统的秩序和稳定。用系统的方法来解释,就是要构建一种“利益生克机制”,用以区别对待各种行为进而实现和谐的社会秩序。人类的行为可分为四大类:单纯的利他行为、互惠行为、利己而不损他行为、单纯的损他行为。社会控制系统往往通过鼓励前三种行为、惩罚后一种行为,来减少和避免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一点也正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基础。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法定证明手段、证明方法和证明制度,不仅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而且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安全等方面也具有特殊功能和重要作用。当然,其制度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和制度效应的大小,取决于其社会公信力的高低。而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的高低则取决于鉴定公正的实现程度。

三、把握好司法鉴定管理的行业特点和制度定位

司法鉴定管理活动可分两个领域:一个是对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管理主体自身的管理活动,但不涉及社会;另一个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执业活动的管理活动,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这是由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础理论有很大变化,即从以所有制关系为基础转变为以行为管理为基础。无论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人、财、物归谁管,只要实施的是司法鉴定行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就属于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范畴和管理的客体。⑵司法鉴定活动涉及多专业、多学科和多领域。人们在学习知识的时候,一般是分专业、分学科、分领域进行的;但当我们在真实社会系统中遇到充满复杂性的现实问题时,却往往没有能力正确判断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到底涉及到哪些专业、哪些学科、哪些领域,而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往往需要运用多专业、多学科、多领域,甚至是超专业、超学科、超领域的知识、方法和技能。实际上,随着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综合化、复杂化,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已逐步涉及越来越多的学科专业门类和领域。⑶司法鉴定活动不是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也不是一般的科学技术活动,而是诉讼活动和科学技术实证活动的统一,也可以说是人证与物证的结合、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因此,司法鉴定人既不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也不对委托人、当事人负责,更不为权力、利益、关系、金钱服务。而是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其执业行为负责,说到底,是要对案件事实负责。⑷司法鉴定活动往往是各学科专业领域基本原理、专门知识、技术方法、职业技能、执业经验的交叉融合与综合应用,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多种规范进行综合调整,这对于管理主体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定位可分为三个层面:⑴国家管理。《决定》以法律决定的形式赋予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司法鉴定管理的职能,这是一种跨地区、跨部门的全行业、全过程和动态化的管理。⑵社会公共管理。司法鉴定制度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又是社会管理的保障。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和第三方利益,而且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和非营利性质。因此,司法鉴定管理具有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相统一的特点,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⑶行政许可管理。依照《决定》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事前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登记是一种法律概念,登记管理是一种法律行为。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五种形式之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谁许可谁负责,谁登记谁管理的规定,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既是一种行政许可的行为,也是一种行政管理的行为。

四、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管理能力

司法鉴定管理是以行为管理为基础,以行业管理为主线,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依靠过去那种建立在所有制和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行政命令和直接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思路,改革管理方法和执法手段。具体来说,⑴要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要尽快转变传统管理观念,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⑵管理的手段要从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向多元 (政策、制度、技术)管理方法转变,要在分工专业化和鉴定资源有效配置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和鉴定机构管理相结合、相配合的作用。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仅涉及各政法部门的职能调整和体制改革,而且直接触及利益格局的变化和观念的更新。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能时,必须从系统观点出发,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从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研究解决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把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五、明确司法鉴定管理的职责

公共利益是社会最高的法律,政府最大的产出就是公共服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公共服务是为社会各界大众服务,具有广泛的覆盖面,也是一种基本的和基础的非营利性活动。其服务所得不得用于利益分配,而用于公共事业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当真正成为经济活动的调节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社会管理的责任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从人治型向法治型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全能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转变,说到底就是从经济增长型向科学发展型转变 (即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司法鉴定属于安全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的结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的是社会优先的原则,各种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都要受到公共理性和公共原则的控制。对司法鉴定而言,(1)充分认识政府是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主体。对此,要克服两个认识误区:一是认为经济增长了就可以当然保障公共服务,二是以为市场可以自动调节公共服务。(2)各地区要打破部门、地区分割,面向全社会,优化布局结构,整合优质资源,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具有规模效益和专业优势的高资质、高水平的公共鉴定机构和证据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3)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公共产品的提供。(4)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评价机制、资质等级评估制度和诚信等级评估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等新型社会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管理能力,挖掘发展潜力,实现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必须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能力建设;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党建,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科学发展。因此,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决不能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对手”,进而把工作精力放在加大控制力度、加强行政干预、加强行政措施上。恰恰相反,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坚持以人为本,为司法鉴定人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以期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关键核心作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证据支撑作用、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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