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济与公证债权文书
2011-02-19蒋笃恒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法学博士北京100027
中国司法 2011年9期
蒋笃恒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法学博士 北京 100027) ■文
执行救济与公证债权文书
Enforcement Remedy and Public Notary Debt Instruments
蒋笃恒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法学博士 北京 100027) ■文
公证债权文书的地位,有赖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具有类似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性质,因此,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和严格审查。但作为利害关系最紧密的被执行人,自有迫切冲动从程序上实体上寻找瑕疵,以求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目的。执行救济制度的确立,为这些人提供了正当的程序和途径;而人民法院也借此得以明晰公证债权文书有无瑕疵、瑕疵的严重程度。执行救济制度从无到有,意味着公证行业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时有必要更加严格,以应对可能面临的“吹毛求疵”。
一、有关执行救济的规定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方法,包括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主要体现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严格地讲,多年来我国没有建立程序性救济制度,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救济制度立法上的粗疏与漏洞带来了负面效应,导致执行权的行使比较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受到既有诉讼传统的影响,执行机构倾向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执行程序观念淡薄,忽视对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执行实践看,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既可能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可能侵害其实体权利,需要有相应的执行救济程序,矫正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维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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